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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雇员买的团体意外险能抵扣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扬州(2025)苏10民终10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为雇员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能否用于抵扣雇主应当承担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0民终1068号生效判决分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与健康,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即雇员)或其指定受益人,具有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该类保险的核心作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风险保障,而非为投保人(即雇主)转移侵权赔偿责任,与专门用于转嫁雇主用工赔偿风险的雇主责任险(财产险范畴)有本质区别。
除非雇主与雇员事先明确约定“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可抵扣雇主赔偿责任”,否则雇主无权要求将雇员获得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从自身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总额中扣除。本案中,某甲公司为郁某投保的是团体人身意外险,受益人是郁某本人,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3万元残疾保险金不能抵扣某甲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甲公司承包了扬州某小区的保洁服务项目,雇佣郁某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雇佣合同,月工资2100元。2024年2月2日,郁某在扫雪作业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某甲公司为包括郁某在内的97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郁某赔付了医疗费15165.94元、意外残疾责任金30000元,合计45165.94元。郁某起诉要求某甲公司、项目发包方某乙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某甲公司辩称3万元残疾保险金应当抵扣其赔偿款。

争议焦点:
雇主为雇员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同于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该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而非减轻投保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身不具有转移或减轻投保人赔偿责任的功能,因此某甲公司主张以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郁某92511.81元,某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0民终106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用工风险转移需选对保险类型:如果企业希望通过保险转嫁用工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投保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范畴,理赔款直接支付给雇主,用于抵扣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意外险本质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不能免除企业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相当于企业花了钱却没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2. 雇主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承担60%责任的核心原因,是其未给雪天作业的保洁人员提供防滑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提示。建议企业在恶劣天气等危险作业场景下,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开展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否则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3. 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双重赔偿:如果雇主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险,员工因工受伤后,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雇主主张赔偿,二者并不冲突。不要被雇主“拿了保险赔款就不能再要赔偿”的说法误导。
4. 关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问题:本案中某甲公司曾主张郁某有骨质疏松病史、应当减轻其责任,但法院未予采纳。根据司法实践,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过错,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体质特殊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