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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出具两份民间借贷还款协议,声称写错未收回就能否定效力?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10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结算时同一天出具了两份金额不同的还款协议,借款人以“金额算错、重新出具后忘记收回旧协议”为由主张旧协议无效,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1038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同一天出具的两份金额不同的还款协议,借款人仅以“算错账忘记收回旧协议”为由否定其中一份效力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 还款协议属于借贷双方对债权债务的正式结算凭证,签署时各方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若确系计算错误重新出具协议,借款人完全可以通过收回旧协议原件、标注作废、在新协议中明确旧协议失效等方式规避风险,未采取上述措施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抗辩难以被采信。
  • 借款人主张已清偿对应款项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核心事实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若债权人后续催款时多次提及两份协议对应的总欠款金额,借款人未明确提出异议的,也可侧面佐证两份协议均真实有效。

此外,若借贷双方仅针对部分债务单独达成折让还款协议,且协议未明确约定覆盖全部债权的,仅能视为双方对该部分债务的单独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就剩余债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期间,周某多次向曹某借款合计30万元,周某与徐某系夫妻,二人均为某某建材公司股东。2013年11月12日,曹某作为债权人,周某、徐某、孙某作为债务人,共同签订两份《还款协议》,分别载明借款金额为215000元、116000元,均约定停息还本分两年付清,同时明确此前所有借条作废,债权债务以本协议为准。

2017年1月22日,曹某与徐某就其中上报给某某发电设备公司清算的10万元债务单独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该10万元按4.5折即45000元清偿,款项到账后该部分债权消灭,后徐某仅支付2万元,余款未付。2024年曹某向周某催款时多次提及总欠款25.6万元,周某未提出明确异议。后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徐某等人偿还欠款25.6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2013年11月12日出具的两份金额不同的还款协议是否均真实有效?徐某、周某主张215000元的协议系计算错误、重新出具116000元的协议后忘记收回旧协议,该抗辩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首先,曹某提交了两份还款协议原件,结合借条、承兑汇票、催款录音等证据足以印证借款事实;徐某、周某主张215000元的协议作废但未举证证明曾收回原件、标注作废,也未在新协议中明确旧协议失效,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周某在2024年催款录音中多次被提及总欠款金额时均未明确否认,亦可佐证两份协议均真实有效。其次,2017年的折让协议仅针对上报给某某发电设备公司的10万元债务,未约定覆盖全部债权,不能视为双方对全部债务的最终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周某、徐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某借款本金256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3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103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结算时签署还款协议,一定要审慎核对债权债务金额,若确需重新出具协议的,必须收回旧协议原件并当场销毁,或在新协议中明确标注“此前于X年X月X日出具的金额为X元的还款协议作废,双方债权债务以本协议为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对部分债务单独达成折让、延期等约定的,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是否覆盖全部债权,避免被认定为对全部债务的变更,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3. 借款人主张已经清偿债务的,一定要留存好转账记录、收条、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标注还款对应的是哪笔债务,避免后续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针对本案中未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的周某某,也提醒广大民事主体:如果未在还款协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即便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仅作为股东的情况下也无需对公司债务或者他人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要随意在债务凭证上签字,签字即需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