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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前两期承兑汇票没提异议,第三期没及时签收电子承兑算对方逾期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10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经法院调解约定付款期限后,买受人前两期均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出卖人未提异议并签收,第三期买受人按惯例以电子承兑汇票付款并通知出卖人签收,出卖人未及时签收反而主张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1068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双方在调解书履行过程中,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交易习惯,出卖人对前两期承兑汇票付款均未提出异议并签收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第三期仍可按该方式履行。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的电子承兑签收通知后,既不明确拒绝也不及时签收,构成受领迟延,据此主张买受人逾期付款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建筑公司分三期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共计388万元,最后一期88万元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若建筑公司未按约履行,混凝土公司有权以455万元为标的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

调解书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前两期共计300万元均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混凝土公司均签收未提出异议。2021年6月30日(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当日),建筑公司向混凝土公司交付8万元纸质承兑汇票,同时背书转让8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通过短信通知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混凝土公司当日领取了8万元纸质承兑汇票,但未签收80万元电子承兑,也未明确告知建筑公司拒绝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

2021年7月28日,建筑公司将原80万元电子承兑撤回后重新背书转让,混凝土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才签收。后混凝土公司以建筑公司逾期付款为由,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差额67万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双方已通过前两期的履行行为,形成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调解书项下货款的交易习惯,建筑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第三期仍可按该方式履行。混凝土公司收取8万元纸质承兑后,既不签收电子承兑也不明确拒绝受领,导致建筑公司丧失在付款期限内变更履行方式的机会,混凝土公司主张逾期违约责任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混凝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106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收款方,若不接受对方以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付款,应当在首次收到该类付款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异议,切勿签收后再反悔,否则易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付款方式。
  2. 收到对方的电子承兑汇票签收通知后,无论是否同意接收,都应及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的及时签收,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对方并要求更换付款方式,避免因沉默构成受领迟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 作为付款方,变更付款方式前尽量提前与对方书面确认,履行过程中保留好沟通记录、承兑背书凭证、通知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因履行方式争议产生纠纷。
  4. 若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另行主张票据权利,不属于本案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审查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