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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要赔预期利润吗?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10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人行使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时,向承揽人赔偿的损失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预期利润)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1079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是《民法典》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特别设定的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定作人根据自身需求变化灵活终止合同,避免因强迫定作人接受不需要的工作成果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该权利的行使性质不同于违约行为,因此其赔偿责任范围也应与违约损害赔偿相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此处的“损失”原则上限于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直接损失,通常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润)损失。若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定作人赔偿可得利益,实质上等同于剥夺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与立法本意相悖。

本案中,安徽某实业公司因自身项目停止而解除定作合同,属于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解除,因此无需向江苏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9月,安徽某实业公司(定作方)与江苏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方)签订《产品定作合同》,约定由承揽方为定作方加工17台加氢反应器等设备,合同总金额478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120天,总价包含13%增值税、运费及设计费。合同附件列明了锻件、钢板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范围。

合同签订后,定作方支付了部分预付款,承揽方随即开展设备图纸设计工作,并先后与某锻件加工公司、某金属材料公司等上游供应商签订了锻件、钢管、复合钢板等采购合同,为履行案涉定作合同做准备。

2022年,安徽某实业公司以项目停止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案涉定作合同,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江苏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已收预付款。

合同解除后,江苏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解除与上游供应商的合同而被判决赔偿相应损失,同时产生了图纸设计费、税费损失等,遂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某实业公司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229835元、图纸设计费28143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实业公司系因自身项目停止而解除合同,属于行使《民法典》规定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并非违约解除。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定作人灵活终止合同的自由,避免资源浪费,因此其赔偿责任主要针对承揽人的实际损失、直接损失,通常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对承揽人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对于承揽人主张的上游合同损失、税费损失等直接损失,有生效判决及税务证明佐证的,予以支持;对于图纸设计费损失,结合承揽人实际投入、设计资质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酌情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苏12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安徽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67052.19元(不含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1079号
  •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定作人而言:任意解除权并非“无责解除权”,行使该权利仍需赔偿承揽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已采购原材料的损失、已投入的设计费、人工费、外协费用等。建议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前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确需解除合同的,应尽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揽人,并督促对方及时止损,以降低自身赔偿金额;若承揽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擅自转委托主要工作、交付成果不符合约定等),定作人可主张违约解除,不仅无需赔偿可得利益,还可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对承揽人而言:收到定作人解除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合理止损措施,如停止新的采购、终止外协工作、妥善处置已采购的可复用原材料等,不得放任损失扩大。主张损失赔偿时,需举证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及与合同解除的因果关系,注意留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设计工作底稿、沟通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需注意的是,仅在定作人构成违约解除的情形下,承揽人方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此时需举证证明定作人存在违约行为,且可得利益的金额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
  3. 关于图纸设计费的主张:承揽人应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若需委托第三方设计,应事先征得定作人同意;设计过程中应留存设计工作记录、交付凭证、定作人确认图纸的证据,避免因无法证明实际投入或资质问题导致设计费主张无法得到全额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