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理赔遭拒赔后起诉适用2年还是5年诉讼时效?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11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投保人买了健康类保险,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甚至被单方解除合同,这时候维权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能不能适用人寿保险5年的诉讼时效?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会不会受诉讼时效限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113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健康保险虽然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但和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不是同一险种,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理赔诉讼时效都是2年,只有人寿保险才适用5年诉讼时效,投保人千万不能混淆。
第二,投保人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属于确认形成权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哪怕距离收到拒赔通知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诉求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如果法院最终确认保险公司的解除行为无效,那么投保人主张理赔保险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从合同效力被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的。也就是说,哪怕收到拒赔通知超过2年,但只要同时起诉“确认解除无效+要求理赔”,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属于形成权行使的确认之诉,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12月31日,郑某某在某某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附加健享人生B、住院日额07等一年期健康类附加险,保险合同2016年1月1日生效。
2017年9月,郑某某因疾病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明知郑某某有胆囊切除、阑尾切除病史的情况下,仍按照健享人生B、住院日额07的约定进行了赔付。
2017年11月,郑某某再次因肝外胆管结石等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再次申请理赔。2018年2月9日,保险公司以郑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作出解除健享人生B、住院日额07附加险、不予赔付的理赔决定,并向郑某某投保时留存的地址邮寄了通知书,该邮件于2018年2月12日由单位收发章签收。
2023年2月,郑某某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就理赔事宜沟通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违约、恢复合同效力、赔付2017年至2020年医疗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郑某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1. 案涉健享人生B、住院日额07两个险种的理赔责任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健康保险类别,应当适用保险法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 郑某某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属于形成权而非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解除合同行为被确认无效后,郑某某主张理赔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合同效力确认之日起计算。
3. 郑某某在提起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诉讼的同时主张理赔款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继续履行案涉健享人生B及住院日额07附加险合同,并赔付郑某某保险金2457.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1137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后,不要拖延维权,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方式(如邮件、EMS、微信等)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避免后续时效风险。
- 注意区分不同险种的诉讼时效:只有以人的生命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才适用5年诉讼时效,健康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都是2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要因为记错时效耽误维权。
- 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解除合同的,先核实两个关键事实:一是保险公司在之前理赔时是否已经知道你的病史?如果知道后超过30天没解除合同,解除权就消灭了;二是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也不能再解除合同。像本案中保险公司2017年9月理赔时就知道病史,2018年再解除已经超过了30天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 遇到保险公司拒赔且单方解除合同的,起诉时可以同时提出“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和“要求赔付保险金”两项诉求,利用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则,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