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仅发借条照片未提供原件 收款方是否算共同借款人?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12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一方仅向出借人发送了手写借条的照片、未交付借条原件,但实际收取了借款款项,是否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1258号生效判决解答:
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身份,不能仅以是否持有借条原件为唯一标准,应当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当事人的行为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栾某虽未向孙某交付借条原件,但其明知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仍按照要求手写借条并拍照发送给借款介绍人,且实际收取了全部借款款项,其用于收款的银行卡也由本人保管,足以证明栾某具有作为借款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后续陈某另行出具借条的行为,并未得到孙某放弃向栾某主张还款权利的明确表示,因此栾某仍属于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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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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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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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经肖某、周某介绍,孙某拟出借10万元款项,该款项初始用途为兴化市某土方项目的供土合同预付款,双方约定若项目顺利实施则抵扣工程款,若项目未实施则转为借款返还。
2023年11月20日,肖某将孙某一方要求出具借条的微信及借条模板转发给栾某,栾某表示“我先手写吧”,并将手写的借条拍照发送给肖某,借条载明:借到孙某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备注款项原是土方项目预付款,项目顺利实施则抵扣工程款,不顺利则返还。随后孙某将10万元转账至栾某的银行账户,该银行卡由栾某本人保管。
后因土方项目未能推进,陈某另行向孙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款项已按陈某要求转至栾某账户。孙某催要欠款未果,将陈某、栾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主张对相关房产、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栾某手写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项目未实施,返还条件已成就,陈某、栾某系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对孙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并非借款人,借条无原件,案涉款项是陈某的个人借款,且孙某可能存在高利放贷行为。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栾某是否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法院认为,孙某已提供栾某的借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栾某的借款人身份,栾某明知款项性质、出具借条并实际收款,无证据证明其借条已作废,孙某也未放弃向其主张权利,故认定栾某为共同借款人;栾某主张孙某高利放贷但未提供证据,且一审已驳回高额利息主张,故对其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125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出借人而言
- 出借款项时应当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纸质借条原件并妥善保管,若因客观原因暂时只能拿到借条照片,应当保留好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仅持有照片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 若存在多名借款人,不要轻易接受其中一名借款人单独重新出具的借条,若需更换借条应当明确是否免除其他借款人的责任,最好要求全部借款人共同确认,避免被认定为放弃对其他借款人的债权。
- 主张抵押、质押优先受偿的,一定要及时办理法定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质押需交付质押财产,否则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收款人而言
- 若自身并非实际借款人,千万不要随意出具借条(哪怕仅为照片),也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收取借款,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债务加入人,承担还款责任。
- 若对款项性质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不要默认收款后又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高利放贷、职业放贷等行为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口头抗辩而无证据的,法院不会采纳该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