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征和律所结合江苏(2025)苏民终11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但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的,债权人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民终1192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这一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只要双方存在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属于确定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即便暂未实际支付,债权人的主张也可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某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明确约定逾期还款需承担律师费,新民某公司已经与律所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金额明确且符合收费标准,属于确定的待付债务,因此法院酌定支持10000元律师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2024年4月,日照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民某有限公司签订《港口作业合同》,约定由新民某公司为某公司提供港口卸船、货物保管等服务,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经双方对账,截至2025年2月27日某公司欠付港口作业费495945.49元,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约定2025年7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逾期则承担新民某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因某公司未按期还款,新民某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委托合同约定律师费18000元于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一审法院酌定支持律师费10000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新民某公司未实际支付律师费无需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律师费属于确定发生的应付债务,一审酌定金额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民终1192号
案由:港口作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核心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照某有限公司需向江苏新民某有限公司支付港口作业费495945.49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民商事合同或出具还款承诺时,建议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发生纠纷时该类主张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第二,主张律师费的债权人需留存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收费标准依据等证据,即便律师费暂未实际支付,只要属于确定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可得到法院支持;第三,法院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主张金额、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律师费支持金额,并非完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金额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