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重新出具欠条的合同欠款利息该从哪天起算?征和律所结合南昌(2025)赣01民终14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次重新出具欠条的合同欠款,利息起算时间和还款抵充范围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1民终1451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因合作、投资等形成的合同类欠款,债务人多次重新出具欠条的,若最后一份欠条明确载明了此前的利息结算金额,应视为双方已对欠条出具日之前的债务本息及还款情况完成结算,后续利息应从最后一份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在此之前的还款不得再用于抵扣后续产生的本息。同时,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还款应优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主债务本金。
本案中,卢某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最后一份欠条明确记载“自2020年6月起合计欠黄某利息86600元”,足以说明双方已对2022年8月15日之前的欠款利息、还款情况进行了清算确认,因此仅需将2022年8月15日之后卢某的还款用于抵扣该期间产生的利息。经核算,2022年8月15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71301元,而该期间卢某仅还款157785.55元,尚不足以覆盖全部利息,故不存在抵扣本金的情形,欠款本金仍为77万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黄某与卢某因合作投资项目、委托股票投资产生款项往来,后经双方结算,卢某先后于2020年6月1日、2021年6月16日、2022年8月15日三次向黄某出具欠条,均确认欠付黄某款项本金77万元,其中40万元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33万元按月息0.9%计算利息。2022年8月15日的欠条还明确载明“本人自2020年6月起合计欠黄某利息捌万陆仟陆佰元整(¥86600)(实际按上述计算)”。
经双方核对确认,2020年8月13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卢某共向黄某还款280696.55元,其中2022年8月15日之后的还款金额为157785.55元。黄某因索款未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偿还本金7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卢某的配偶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系合同纠纷,卢某应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利息从2022年8月15日起算,但将2020年8月13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的全部还款280696.55元均用于抵扣该期间的本息,经核算后判决卢某偿还黄某本金660604.4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黄某对凡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卢某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最后一份欠条明确记载了2020年6月起的欠付利息金额,应视为双方已就2022年8月15日之前的利息和还款进行了结算,因此仅应将2022年8月15日之后的还款用于抵扣该期间产生的利息。经核算,2022年8月15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71301元,该期间卢某还款157785.55元,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利息,故全部还款均用于抵扣利息,欠款本金仍为77万元,截至2024年5月18日尚欠利息13515.45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限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黄某偿还债务本金77万元、利息13515.45元以及后续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该债务本金之日止;以本金3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的标准,自202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该债务本金之日止);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1民终145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重新结算出具欠条时,务必在欠条中明确写明“截至本欠条出具之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本金XX元、利息XX元,本欠条出具之前的所有还款均已结算完毕,不再另行抵扣”等表述,明确结算的时间节点和范围,避免后续就还款抵充产生争议。
-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其他合同类欠款,只要双方约定了合法的利息标准,在没有特别约定还款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还款都优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债权人在核算欠款金额时,可以据此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欠条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在约定利息时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避免因利率过高导致部分利息无法得到支持。
- 若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建议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尽量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债权难以全额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