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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食品主张十倍赔偿谁来举证?征和律所结合南昌(2025)赣01民终22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购食品后以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多次提起同类索赔诉讼的购买者,还能被认定为《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1民终227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食品十倍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商家承担。如果商家已经举证证明案涉食品取得了合法的食品安全生产许可,初步证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那么主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需要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比如提供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核心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购买者一次性购买数量明显超出生活消费所需,时隔多年才主张赔偿,且存在多起同类索赔诉讼,牟利意图明显的,法院可能不认定其为普通消费者,对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邹某平通过微信小程序在西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28瓶“格林赛科CLA共轭亚油酸凝胶糖果”,实付货款1253元。商品配料表显示含有共轭亚油酸,生产企业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食品安全许可证。

邹某平收货后,向山东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案涉食品非法添加共轭亚油酸,市监局告知其举报已办结并反馈至12315平台,但邹某平未提交市监局认定食品违法的书面结论。

2025年,邹某平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西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25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2530元。经查,邹某平自2022年以来已因同类购物纠纷提起7起诉讼,均主张三倍或十倍赔偿。

争议焦点

1. 案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 邹某平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邹某平未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且案涉商品已过保质期无法检测,其主张缺乏依据;同时邹某平三年后才起诉,且有多起同类索赔诉讼,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特征,对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仅判决双方退货退款。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食品已取得食品安全许可,邹某平主张其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邹某平购买数量、起诉时间及多起同类诉讼的情况,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邹某平货款1253元,邹某平同时退还全部案涉商品(无法退还的按每瓶44.75元扣除货款);驳回邹某平的十倍赔偿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1民终2279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果购买到疑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固定证据,留存好购买记录、商品实物、包装照片、沟通记录等;二是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索要书面的处理结论,这是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核心证据;三是如果要主张惩罚性赔偿,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权利,不要故意拖延;四是不要为了牟利大量购买问题食品后索赔,否则可能因不具备消费者身份而无法获得十倍赔偿。

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要注意:一是严格审核供应商及生产厂家的资质,留存好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等文件,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举证证明食品合规;二是建立完善的售后处理机制,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沟通处理,避免矛盾扩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邹某平退货退款的请求,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相互返还义务,并不代表法院认定案涉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也是此类纠纷中常见的处理规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