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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私自将父母共有房屋过户给儿子 女儿能要回继承份额吗?征和律所结合新余(2025)赣05民终4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母亲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一方子女,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女儿的继承份额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5民终415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判决要点梳理如下:

第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案涉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没立遗嘱,女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来就有权继承父亲的部分房产份额。母亲和儿子明知道房子有女儿的份额,还偷偷签买卖合同过户,而且儿子根本没付房款,不属于法律上的“善意取得”,这种没经过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只要女儿不认可,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二,继承份额要先分夫妻共同财产再算继承,母亲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份。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本来就是在世配偶的,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本案里房子的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剩下一半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儿子、女儿三个人平分,也就是每个人能拿到房子总价值的1/6。母亲自愿把自己的全部份额(自己的一半+继承的1/6,总共2/3)给儿子,这是她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是有效的。所以最终女儿占房子1/6的份额,儿子占5/6。

第三,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很多人以为父母去世就开始算诉讼时效,其实不是的,诉讼时效是从你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的。本案里女儿是母亲2023年去世后才知道房子被过户了,所以从那时候开始算3年,起诉的时候根本没超时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才与郭某明是夫妻,两人婚后在新余市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郭某明名下。夫妻俩育有一子王某青、一女王某,没有其他子女。2009年王某才去世,没留遗嘱。2020年11月,郭某明和儿子王某青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说把房子以2万块钱卖给王某青,还办了过户,但实际上王某青一分钱都没付。2023年郭某明去世,也没留遗嘱。王某后来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到哥哥名下,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兄妹俩各占一半。一审法院判合同无效,王某占1/6份额,王某青占5/6。王某青不服,上诉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郭某明和王某青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2. 房子的继承份额到底该怎么分?
3. 王某起诉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案涉房子是王某才和郭某明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才去世后,他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来分,郭某明没权利把属于王某的份额也卖掉。王某青明知道房子有妹妹的份额,还和母亲签合同,又没付钱,不算善意取得,所以这个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王某青说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但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而且之前的案子也没处理过这套房子,所以这个上诉理由不成立。郭某明把自己的份额给儿子,是她自己的真实意思,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王某是在母亲去世后才知道房子被过户的,起诉没超过诉讼时效。要是王某青觉得兄妹俩按份共有房子不方便,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本案里不处理这个问题。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赣05民终4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青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赣05民终415号
案由:共有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家里老人处分房产的时候,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已经去世的,一定要先把遗产继承的事理清楚,要经过所有继承人同意才能卖整套房子,不然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份额,偷偷过户给某个子女的行为,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无效。

2. 要是觉得自己对父母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想多分遗产的,一定要提前留好证据,比如付医疗费、护理费的凭证,平时照顾老人的照片、视频,邻居或者居委会的证明等等,空口说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3. 发现自己的继承权益被侵害了,要及时主张权利,虽然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权利受损那天开始算,但最长也不能超过20年,拖得太久证据容易灭失,维权难度会变大。

4. 要是按份共有的房子大家都不想一起住,可以协商把房子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钱,或者把房子卖了分钱,协商不成的,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有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