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未约定过户税费该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新余(2025)赣05民终8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过户税费承担主体时,税费该由谁承担?双方为避税采取违法操作产生的额外过户费用如何分担?买方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5民终824号生效判决解答:
- 房屋买卖双方未约定过户税费承担的,按照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划分:卖方作为房产转让方,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卖方应缴税费,买方作为房产受让方承担契税等买方应缴税费;
- 若双方为规避税费采取伪造证件、阴阳合同等违法操作,导致产生额外过户费用的,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共同分担;
- 买方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的,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向卖方催告要求配合过户,否则无法认定卖方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真实案例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案涉新余某房屋原由敖某、刘某各享有50%产权份额。2019年10月张某与敖某签订协议,约定敖某将其持有的50%房产份额作价200万元出售给张某,待抵押解除后配合办理过户。为规避过户税费,敖某伪造了与刘某的假离婚证,刘某两次配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先全部转移至刘某名下,后又被转移至敖某单独名下。
2021年刘某起诉确认其仍享有案涉房屋50%份额得到法院支持,2023年张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双方就过户税费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敖某配合办理过户,原刘某名下50%份额的过户费由双方平摊,敖某转让给张某的50%份额的卖方税费由敖某自行承担,驳回张某、刘某的违约金诉请。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5民终824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将过户税费承担主体明确写入合同,不要轻信“净得价”“税费全由买方承担”等口头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绝对不要通过伪造证件、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税费,该类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额外产生的过户费用还需按照过错程度分担,得不偿失;
-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应当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催告卖方配合过户,若卖方逾期不配合,可持催告证据起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