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作协议后对方拒担运营费合同是合作还是租赁?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14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协议》,一方主张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合同性质?合作过程中一方明确表示不承担约定的运营费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1449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认定合同性质不能仅看合同名称,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支付固定租金,双方不存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而本案中的《合作协议》除了约定杨某使用肖某的店铺场地、每月支付固定费用外,还明确约定肖某享有酱酒项目30%的股份、承担30%的运营费用、并按30%比例分取盈利,完全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合作合同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第二,合作合同的核心是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承担运营费用、放弃股份,那么合作的基础就已经丧失。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肖某放弃30%股份、不承担后续运营费用,该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此时双方已经就解除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因此合同解除时间就是微信确认的2023年8月5日,无需另行发送书面解除通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肖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商铺经营一家酒业店铺,杨某系某酱酒品牌的经销商。2023年7月1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肖某提供其店铺及仓库供杨某销售某某酱酒,杨某以自己经营的某某酒业商行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杨某每月承担店铺租金、物业费等合计7000元,同时将酱酒项目赣州地区代理权的30%股份无偿给予肖某,肖某按30%比例承担后续运营费用、分取盈利;杨某需提前预付8个月的费用共计56000元,协议解除或终止时,肖某应全额退还杨某预付的未到期费用。
协议签订后,杨某按约支付了8个月的费用56000元,并将酱酒产品放到肖某的店铺销售。后因肖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酱酒项目的运营费用、放弃股份,双方于2023年8月5日通过微信聊天对该内容进行了确认。此后杨某陆续搬离酱酒产品,于2023年10月19日搬离完毕,并要求肖某退还剩余未到期的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2023年8月5日肖某明确表示不承担运营费用、放弃股份,双方合作基础丧失,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确认合同于2023年8月5日解除;考虑到杨某直至2023年10月19日才搬离,酌情扣除一个月的占用损失,判决肖某退还剩余费用23567元并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肖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合作协议》实为租赁合同、合同未解除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约定了肖某的分红权、运营费用承担义务,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肖某关于合同实为租赁合同的主张不成立;2023年8月5日双方微信确认肖某不承担运营费用,合作基础丧失,合同于当日解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144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同要“名副其实”。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蹭“合作”的名头或者规避监管,明明是租赁关系却签合作协议,或者明明是合作却签租赁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会增加维权成本,还可能因为合同性质认定与预期不符导致利益受损。建议根据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签订对应名称的合同,不要刻意混淆性质。
2. 合作合同要明确核心条款。如果确实是合作关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比例、盈亏分担方式、运营分工、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避免仅约定一方提供场地、另一方支付固定费用,却没有共负盈亏的约定,最终被认定为租赁合同。
3. 协商解除合同要留好明确证据。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最好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费用结算、交接义务等内容;如果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一定要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不要仅谈部分条款的变更,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只是变更合同内容而非解除合同。
4. 合同解除后要及时履行交接义务。合同解除后,占用场地的一方要及时搬离并通知对方验收,避免因延迟搬离被主张占用损失;接收一方也要及时配合交接,避免扩大损失,同时要按约定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