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给项目做收尾维修,劳务工资能找总包公司要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14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人员为项目提供收尾、维修、竣工结算等工作的,欠付的劳务工资能否要求工程总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1467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承担支付责任,核心需把握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劳务人员与总包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二是欠付劳务报酬对应的劳务是否发生在总包单位对项目负有法定总包管理责任的期间内。
如果劳务人员系由项目实际施工人个人雇请,日常工作受实际施工人管理、劳务报酬由实际施工人结算确认,且欠付报酬对应的劳务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总包单位的总包责任期间届满后提供的,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人员无权要求总包单位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仅能向雇请其提供劳务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系赣州某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项目一期、二期工程的总包施工单位,戴某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实际进行管理与支配。2021年10月起,戴某雇请袁某从事施工员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0元,施工期间的工资由某建筑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至2023年1月。
2022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袁某继续在项目上负责收尾、维修、竣工结算等工作至2023年7月底。2024年2月10日,袁某与戴某结算后,戴某向袁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袁某案涉项目工资款45000元,承诺于2024年2月25日付清。
欠条出具后,戴某未按约定付款,袁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的45000元工资。一审法院判决仅由戴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袁某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工程竣工后其仍在为项目提供劳务,某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系戴某雇请并受戴某管理支配,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袁某主张的欠付工资对应2023年2月至7月的劳务,此时案涉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某建筑公司的总包责任期间已届满,且戴某出具的欠条未加盖某建筑公司公章,也无某建筑公司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因此某建筑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由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袁某支付劳务报酬4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146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务人员而言:在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时,首先要明确用工主体,尽量与具备用工资质的总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劳动合同,避免仅与个人达成口头约定。若工程竣工后仍需提供收尾、维修类劳务,一定要确认安排工作的主体是否有权代表总包单位,要求用工方出具书面的工作安排通知或对工资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避免后续只能向个人主张权利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 对总包单位而言: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要及时与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明确后续质保、收尾工作的责任主体与人员雇佣方式;若确实需要配合完成收尾工作,要明确告知劳务人员用工主体,避免以自身名义直接安排劳务人员工作,同时要及时关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因持续发放工资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 需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中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核心原因是欠付工资发生在竣工备案之后,若欠付的是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总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劳务人员可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维权时要注意区分劳务发生的时间段,准确选择责任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