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家具发票能否拒退质保金?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15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能否以卖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1505号生效判决分析: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退质保金,核心要看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开具发票是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那么开票义务就属于先履行义务,卖方未履行开票义务的,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包括质保金,因为质保金本质上是货款的一部分,用于担保产品质量)。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票是付款的前提,那么开具发票通常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仅以卖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本案中,双方在《付款计划书》中明确约定深圳某某家具公司应在江西某某酒店公司付款至23万元时提供50%发票,三个月内提供全额发票,否则酒店方可以暂停付款,因此法院支持了酒店方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判决家具公司先开票,酒店再退质保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起,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家具公司”)与江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酒店公司”)签订多份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由深圳家具公司向江西酒店公司供应酒店家具,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
2016年,双方及案外人共同确认,原由案外人中山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深圳家具公司承继。2016年6月27日,双方对账后签订《付款计划书》,确认截至当日江西酒店公司尚欠货款86万元(不含质保金),全部货款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约定江西酒店公司付款至23万元时,深圳家具公司应提供总额50%的发票,三个月内提供全额发票,否则江西酒店公司有权暂停付款。
后江西酒店公司通过现金、储值卡抵扣等方式付清了全部货款,但深圳家具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全额发票,双方因质保金返还、遗漏货款、债权转让等问题产生纠纷,深圳家具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江西酒店公司能否以深圳家具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质保金本质上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双方签订的《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深圳家具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江西酒店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虽然江西酒店公司一审中未就开具发票提出反诉,但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存在直接牵连关系,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可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深圳家具公司向江西酒店公司提供717万元货款的发票,江西酒店公司收到发票后15日内返还质保金347626.95元。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150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明确约定开票顺序是关键:如果企业希望将“收到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一定要在合同或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 结算文件具有最终效力:买卖双方最终签署的结算书、付款计划书等文件,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遗漏,否则一方再依据原合同约定的优惠、质量异议等主张抵扣款项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江西酒店公司主张的3%固定家具优惠,因《付款计划书》是双方最终结算文件,且后续付款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故未被法院采纳。
- 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如果一方主张债权转让款、其他合同欠款等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款项,需要另行起诉,不能直接在本案中合并处理,同时债权转让必须明确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深圳家具公司主张的15万元债权转让款,因与本案买卖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证据不足,法院未予处理。
- 开票义务可一并处理:即使买方未就开具发票提出反诉,只要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存在牵连关系,且属于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也可能直接判决卖方履行开票义务,无需买方另行起诉或反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