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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合同的工程分包是包工包料还是纯劳务?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15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建设工程分包项目中,如何认定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还是劳务分包?双方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能否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1581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无书面合同时承包方式的认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主张存在包工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材料采购、机械租赁、独立组织施工等核心合同义务;主张仅为劳务分包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其提供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核心生产要素。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需承担不利后果。

2.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属于专项结算文件,仅对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产生结算效力。除非协议中明确约定“农民工工资结清即全部工程价款结清”“双方无其他任何经济争议”等终结性条款,否则不能将其视为双方对全部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除农民工工资外的材料款、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工程价款组成部分。

3. 合伙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认定上,合伙属于合伙人内部关系,只要参与合伙的其他合伙人均认可某一合伙人的身份,且该合伙人确实参与了工程施工或投入,即使其未在对外协议、签证单上签字,也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中标江西赣州台湾部落民俗文化村项目后,将其中的浆砌石和栈道工程分包给吴某、胡某、钟某三人(三人系合伙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2019年11月底,三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自行采购了片石、油漆、波纹管等建材,租赁了挖机、炮头等施工机械。

2020年6月,双方签署《施工现场签证单》,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20年8月,因农民工工资问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吴某、钟某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确认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共计472900元,该款项已实际支付完毕。

后双方就工程总价款及欠付金额产生争议,吴某、胡某、钟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江西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参照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994791.58元,扣除已付农民工工资后,判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1891.58元。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出资购买82015元防腐木用于案涉工程。

争议焦点

  1. 胡某是否具备本案适格原告主体资格?
  2. 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还是劳务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能否视为全部工程的结算依据?欠付工程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1. 关于主体资格:合伙属于合伙人内部关系,不影响外部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使。吴某、钟某均认可胡某的合伙身份,胡某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

2. 关于承包方式:吴某等三人提交了采购建材、租赁机械的证据,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仅能证明其提供了82015元防腐木,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主要材料、机械均由其提供,故认定案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3. 关于结算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仅针对农民工工资部分达成结算,三人没有作出全部工程价款结算完毕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整体结算。三人同意参照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结算单》确定工程总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扣除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82015元防腐木款项。

裁判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利息请求、驳回对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等判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胡某、钟某支付工程款439876.4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158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接建设工程分包项目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包工包辅材)、计价标准、结算流程、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减少后续纠纷隐患。
  2. 若确因客观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需重点留存三类证据:一是工程量确认凭证(如现场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双方对接的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二是成本支出凭证(如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机械租赁协议、台班签证单、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三是结算协商凭证(如对方发送的结算文件、双方协商结算的聊天记录等),用于证明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金额。
  3.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仅为农民工工资的专项结算文件,不产生整体工程结算的效力。若双方需达成全部工程的最终结算,应另行签订正式的工程结算协议,明确约定“全部工程价款已结清”“双方就案涉工程无其他任何争议”等终结性表述,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 合伙承包工程的,建议各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工、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对外对接发包方时,可共同向发包方出具合伙授权文件,明确合伙主体及授权代表,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产生诉讼障碍。
  5. 若发包方提供了部分工程主材或设备,相应款项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需主动核对发包方已供材料的数量、金额,避免诉请金额不当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