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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室内游乐场玩耍被推伤责任怎么分?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11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室内儿童游乐场玩耍时,被其他儿童推搡导致受伤,游乐场经营者、侵权儿童监护人、受伤儿童监护人三方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1168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儿童游乐场这类面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营场所,责任划分核心看三方的过错程度与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

  1. 游乐场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的前提:如果游乐场规定监护人不得进入游玩区域,相当于实际接管了儿童的临时管理义务,此时游乐场负有远高于普通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障设施安全,还要安排足够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儿童之间的危险追逐、推搡等行为。若未履行上述义务,通常要承担主要甚至大部分赔偿责任。
  2. 侵权儿童监护人的责任:即便游乐场不让监护人进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义务并不因此完全转移。儿童主动实施推搡等危险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看管义务的,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责任比例通常高于受伤儿童一方。
  3. 受伤儿童监护人的责任:如果受伤儿童自身也参与了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监护人未尽到提醒、制止义务的,需要自担一小部分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游乐场担70%责任、侵权儿童监护人担20%、受伤儿童监护人担10%,完全符合各方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18日,杨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带其到高安市某某游乐场室内娱乐中心(以下简称某某游乐场)游玩,肖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亲肖某乙也带肖某甲在该游乐场游玩。某某游乐场规定监护人不得进入游玩区域,两名儿童的家长均在区域外等候。

当日下午,杨某甲、肖某甲与其他儿童在蹦床区域追逐打闹,肖某甲先后两次推搡杨某甲,第二次从背后推搡导致杨某甲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外髁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查,某某游乐场在两名儿童追逐推搡过程中未安排工作人员上前制止,该游乐场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某游乐场、肖某甲监护人、杨某甲监护人三方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肖某甲一方主张其应与杨某甲承担同等责任、游乐场应承担更多责任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

  1. 某某游乐场作为案涉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要求监护人进入场地监护,且在儿童玩耍出现危险行为时未及时制止,存在严重管理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2. 肖某甲的推搡行为是导致杨某甲受伤的直接原因,肖某乙、卢某某作为肖某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 杨某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制止杨某甲参与追逐推搡的危险游戏,也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判决酌定的70%、20%、10%的责任比例与各方过错程度相当,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杨某甲159594.22元;某某游乐场赔偿杨某甲损失及鉴定费合计5552.26元;肖某甲、肖某乙、卢某某赔偿杨某甲各项损失及鉴定费合计47184.71元(先从肖某甲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1168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家长的提醒

  1. 带孩子前往儿童游乐场游玩时,优先选择允许家长全程陪同、安全管理规范的场所;若场所规定家长不得进场,务必在入口或可视范围内全程关注孩子状态,发现危险行为及时呼喊制止。
  2. 一旦发生孩子受伤的情况,第一时间要求游乐场保存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避免监控被覆盖),留存好门票、消费记录、病历、医疗费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3. 若孩子伤情较重可能构成伤残,不要私自委托鉴定,建议起诉后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对方不认可鉴定结论产生额外成本。

给游乐场经营者的提醒

  1. 要么明确允许监护人进场陪同,要么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在游乐区内巡查,及时制止儿童的危险行为,尤其是蹦床、滑梯等高风险区域必须安排专人值守。
  2. 在场所入口、游玩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家长监护义务与游玩规则,留存好提示公示的证据。
  3. 投保足额的公众责任保险,降低经营风险,注意明确保险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等条款,避免出险后产生理赔纠纷。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公众责任保险的赔付规则,若游乐场投保了相关保险,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减少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