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质保金转给公司负责人指定个人账户公司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6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时任负责人指定的个人账户缴纳质保金后,托运人发生股权变更的,能否以未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66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公司时任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指定收款账户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只要承运人有证据证明是按照对方负责人的要求转款,哪怕是转到个人账户,也视为向公司履行了缴纳质保金的义务。
其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公司股权变更、股东更换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哪怕新股东主张自己不知道这笔钱、公司账户没收到这笔钱,只要是公司之前的合法债务,公司就必须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承运方不仅有转款记录,还有公司出具的收据,甚至公司自己的财务明细账里都明确记载了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欠款金额,足以证明公司确实认可收到了这笔质保金,因此其上诉理由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真实案例
2020年10月,江西某有限公司(托运方)与高安市某(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承运方为托运方运输保险粉,承运方需缴纳10万元质保金,合同到期后全额退还。
合同签订当日,承运方按照托运方时任负责人周某乙指定的案外人周某甲的账户,转账支付了10万元质保金,托运方也出具了相应收据。后双方经结算,合作期间共产生运费539760元,托运方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运费279760元及10万元质保金未付。
2022年3月,江西某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原股东周某乙退出,新股东接手后,以“质保金是转给个人的、公司没收到”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质保金,承运方遂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调取了江西某有限公司的财务明细分类账,显示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尚欠承运方379940元(包含运费和质保金),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欠款379760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10万元质保金未进入公司账户,不应由公司退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承运方提供的银行流水、公司收据能够印证其已按照公司指定人员支付了质保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股权变更属于内部事项,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质保金收款账户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管理争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665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时,优先选择转账至对方公司的对公账户,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如果对方要求转到私人账户,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收款账户的信息,或者让对方出具盖有公章的指定收款函,不能只凭口头约定就转款。
- 要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和对方负责人、对接人的微信/QQ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收据、对账单等,尤其是对方指定私人账户的沟通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证明你履行义务的关键证据。
- 不要担心对方公司换老板、换股东就不认账,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只要债务是公司之前欠下的,不管内部股东怎么变,公司都要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 定期和对方对账,尽量让对方加盖公章确认欠款金额,哪怕对方内部人员变动,有盖公章的对账单也能极大降低维权难度。
此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要合理,不要约定过高,否则如果起诉到法院,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话,法院可能会依法调整。比如本案中双方约定了10万元违约金,法院最终调整为按年利率4.35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