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参与公司经营擅自转款算不当得利吗?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6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居期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能否以与法定代表人存在同居析产纠纷、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分红为由,主张不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667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觉得“我和公司老板是情侣、一起创业,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这种想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首先,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和老板个人的钱、老板情侣的钱是完全分开的。哪怕你参与了公司经营,甚至管着公司的财务章、网银U盾,只要你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合法的转款依据,私自把公司的钱转到自己账户,就属于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其次,老板(法定代表人)的口头承诺不算数。涉及公司给个人分钱、转大额资金的,必须走公司的正规程序,比如股东会决议、签订正式的分红协议或者借款合同。尤其是像本案中,老板和转款人是情侣这种特殊关系,法律对这种关联交易的要求更严格,光有老板个人的口头承诺,根本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也不能作为转款的合法理由。 最后,同居析产是你和老板个人之间的感情、财产纠纷,只能处理你们俩的个人财产,不能直接动公司的钱。哪怕你觉得公司有你的份额、应该给你分钱,也得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你的股权、或者确认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走正规的分红或者清算程序,绝对不能自己直接从公司账户转钱,不然本来有理的事,最后反而要承担返还责任,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王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曾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王某参与某乙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财务工作,保管公司网银U盾。
2024年2月8日,王某将某乙公司账户内53万元转至关联公司某丙公司账户,当日又从某丙公司账户转入自己个人账户;2024年4月7日,王某又将某乙公司账户内20万元直接转入自己账户,另将80万元转至某己公司账户,当日再从某己公司账户转入自己个人账户。以上三笔款项共计153万元,转账备注均为“往来款”“劳务费”,但双方并无真实的业务往来。
双方分手后,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未予刑事立案。随后某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取得153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王某抗辩称:该153万元是其与袁某同居共同经营公司的分红款,且其已另行提起同居析产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利用保管网银U盾的便利擅自转走公司153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王某返还153万元及按年利率3.1%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1. 某乙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财产独立于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王某既非公司股东,也未提供股东会决议、分红协议等合法依据证明其有权提取公司资金,其转款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 袁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报案笔录中提到的“53万元算分红”属于个人意思表示,未经股东会决议,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不能阻却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 同居析产纠纷是王某与袁某个人之间的纠纷,与公司财产无关,本案审理不需要以析产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审理。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667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绝对不能混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哪怕你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情侣或者合伙人关系,只要钱在公司账户上,就是公司的财产,不能私自转走。私自转款轻则构成不当得利要返还,重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第二,主张权利一定要走合法途径。如果你认为公司欠你钱、应该给你分红、或者你有投资款要收回,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合同、投资协议、分红决议、聊天记录等),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千万不要采取“私自转款”这种自力救济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第三,法定代表人不能随意处分公司财产。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觉得“公司是我的,我说了算”,但实际上,尤其是有多个股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用公司财产为个人事务买单(比如给情侣分手费、分红),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不仅该行为对公司无效,法定代表人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同居析产涉及公司财产的,要分两步走。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公司,要分割财产的话,首先要通过诉讼确认各自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或者确认各自的投资金额,然后再对公司的盈余、股权价值进行分割,不能直接主张分割公司账户里的钱,更不能私自转走公司资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