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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资质的棋牌APP运营方明知他人赌博仍提供功能支持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刑终1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取得合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版号的棋牌类网络游戏运营方,明知他人利用其运营的游戏平台组织赌博活动,仍开发适配赌博的功能模块并通过售卖游戏虚拟道具获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还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主从犯及量刑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刑终104号生效判决分析:区分开设赌场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标准,在于主观明知的明确程度与客观行为的参与深度: 第一,若运营方仅提供中立的通用技术服务,对他人利用平台实施赌博仅具有概括性、模糊的认知,未对赌博场景提供专属适配优化,一般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若运营方明知他人具体利用其平台组织赌博,仍主动开发适配赌博场景的专属功能(如本案中的私密俱乐部/茶馆模块、与人民币挂钩的疲劳值结算功能),通过功能优化直接降低赌博活动的运营成本、提升赌博组织的稳定性,且直接从赌博活动的扩张中获取增值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主从犯认定需结合持股比例、核心决策权、获利金额、分工作用综合判断:对掌控平台运营全局、持有半数以上股权、负责收益分配的核心人员,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仅参与部分辅助工作、持股比例较低、获利较少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并适用减轻处罚。 第三,开设赌场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会综合考虑退赃情节、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起,卢某甲、徐某甲等5人共同出资注册深圳市某某公司,开发运营“某某棋牌”APP,该APP先后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产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批复等合法资质,运营方通过售卖用户开房所需的虚拟钻石获利。 2020年起,运营方为提升钻石销量,与技术公司合作新增“俱乐部(茶馆)”“疲劳值”功能,方便赌客在APP内开设私密专属赌博场所、以“1疲劳值对应1元人民币”的规则进行赌资结算,防止赌客“逃单”。2021年6月至11月,袁某甲在该APP内开设“名扬”俱乐部担任馆长,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经司法会计鉴定,卢某甲等运营方2020年6月后通过售卖钻石累计获利700余万元。 案发后各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赃款,卢某乙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刘某甲、李某甲、卢某乙、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卢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徐某甲等从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及相应罚金;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卢某甲、徐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卢某甲主张其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从犯且量刑过重,徐某甲主张其量刑相较于其他同案从犯过重。

争议焦点

  1. 卢某甲等棋牌APP运营方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卢某甲是否应当认定为主犯?
  3. 对徐某甲的量刑是否明显失衡?

法院观点

第一,运营方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案涉APP组织赌博,为提升钻石销量获利,客观上专门设置“茶馆”功能方便他人组织赌博、新增“疲劳值”功能防止赌客逃单,具备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与行为,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卢某甲持有运营公司55%股权,掌控公司运营全局,负责账目管理、工资发放、收益分红等核心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第三,徐某甲持股15%,负责技术对接等核心工作,持股比例、参与程度、实际获利金额均高于其他持股10%的从犯,一审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刑终104号
  • 案由: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棋牌类游戏运营企业即使取得了合法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版号等全部运营资质,也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任何定制化功能支持;一旦发现用户利用平台实施赌博活动,应当立即采取封号、关停相关功能、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措施,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面临远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处罚。 第二,互联网游戏、社交平台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审查机制,对新开发的功能模块进行专项刑事风险评估,尤其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可被用于赌资结算、私密赌博群组搭建的功能,避免因功能设计不当陷入刑事风险。 第三,此类案件中,全额退赃、坦白、自首、认罪认罚是核心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赃款,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棋牌APP内开设专属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的“馆长”“房主”,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仅为赚取少量房费,也可能因赌资流水、参赌人数达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