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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高龄伤者的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抚州(2025)赣10民终7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80岁以上高龄伤者因骨折安装内固定,后续需拆除内固定的治疗费,保险公司能否以“年龄大不需要拆除”为由拒绝赔偿?伤者为确定伤残等级支出的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10民终71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高龄伤者的后续治疗费,只要有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后续治疗费的金额且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即便伤者年事已高,保险公司仅以“年龄大可能不需要拆除内固定”为由拒赔的,属于没有证据支撑的主观推测,法院不会支持该抗辩理由。

第二,关于伤残鉴定费,该费用是受害人为了查明自身损失程度、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根据《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不赔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2024年7月26日,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西省南城县某路口时,撞到在人行横道闯红灯的行人程某(事发时86岁),造成程某左胫腓骨骨折、左尺桡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等多处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

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严某,该车在太平某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程某受伤后先后在南城县某甲医院、南城县某乙医院住院治疗共67天,出院医嘱载明需加强营养、住院期间及院外需双人护理。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西某鉴定机构鉴定,程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8000元,程某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109225.62元(不含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5613.68元),并退还郭某垫付的8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程某年事已高不需要拆除内固定、后续治疗费并非必然发生,且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核减相应赔偿金额。

争议焦点:案涉高龄伤者的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1. 关于后续治疗费:程某的后续治疗费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为18000元,保险公司以伤者年龄大为由主张不需要拆除内固定、后续治疗费不必然发生,属于主观推测,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 关于鉴定费:鉴定费是确定受害人损失的必要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一审结合程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3200元鉴定费,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10民终71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若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医嘱或者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够证明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且金额确定的,可以在第一次索赔或诉讼中一并主张,无需等到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能够有效减少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尤其是高龄伤者,不要轻信保险公司“年龄大不用取内固定”的口头说法,只要有专业鉴定意见支撑,法院通常会支持后续治疗费的诉求。
  2. 伤残鉴定费、三期鉴定费等为确定损失支出的鉴定费用,依法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伤者在协商理赔或起诉时,可以将鉴定费纳入总损失一并主张。若保险公司以“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不赔”为由拒赔的,伤者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抗辩,此类抗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 补充提示:本案中行人闯红灯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机动车方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江西省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裁判惯例——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通常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但不会完全免除机动车方的赔偿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