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设备签字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能不能退货款?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1857号案例实务解读

设备签字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能不能退货款?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18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方在设备交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后续使用中发现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是否还能主张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设备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185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设备交接验收单仅能证明设备交付时的外观、配件完整性及初步运行状态合格,不能排除设备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暴露的实质性能缺陷,尤其是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能仅凭验收单免除自身的质量担保义务。其次,出卖人作为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方,负有法定及约定的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其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且经维修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参数的,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并由出卖人自行取回设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吉林省某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方)与江西玛某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买方以60万元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液压高精密矫平机一台,合同明确约定设备核心技术参数为可校平宽度0-1400mm、厚度2.0-10.0mm(最大厚度16mm)的钢板,设备保修期为1年,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30%货款(18万元)、发货前支付60%货款(36万元)、到货后6个月内付清10%尾款(6万元)。

2024年6月设备交付后,买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了《设备交接验收单》。后续买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无法校平合同约定参数范围内的钢板,多次要求卖方维修解决,卖方派遣工程师到场维修3天仍未解决问题,且卖方于2024年11月将案涉设备远程锁死,导致买方完全无法使用设备。买方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退还54万元货款、由卖方自行取回设备并赔偿损失,卖方反诉要求买方支付6万元尾款及逾期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案涉设备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案涉购销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3.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观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出卖人负有举证证明其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义务,本案中卖方无法提供设备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且其主张的质量鉴定检材标准(宽度100mm以下)与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宽度0-1400mm)差距过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设备交接验收单仅能证明设备外观及初步运行状态合格,无法排除后续使用中暴露的实质性能缺陷,买方在保修期内提出的质量异议未得到有效解决,卖方远程锁死设备导致买方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1. 确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4年11月5日解除;2. 卖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买方货款54万元,并自行取回案涉液压高精密矫平机;3. 驳回买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卖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185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设备买方在验收环节,不要仅做形式上的签字确认,应当针对合同约定的核心性能参数进行现场测试,留存测试记录、视频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陷入“签字即合格”的被动局面;
  2. 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在保修期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留存好沟通记录、维修记录、设备故障视频等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
  3. 作为设备卖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当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产品,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当及时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避免因质量问题扩大导致根本违约,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4. 对于工业设备等需要实际使用才能发现性能问题的产品,仅凭验收单主张设备合格的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买卖双方都应当重视实质验收环节,明确约定实质验收的标准、流程及期限,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