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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签了固定单价合同材料涨价能补差价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25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施工过程中遇到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材料价差?如果只有监理单位在调差文件上盖章,没有发包人确认,这类调差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2553号生效判决分析:固定单价合同下承包人主张材料价差能否得到支持,核心要看四个判断标准:

  1. 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不予调整,那么原则上承包人无权主张材料价差。
  2. 看审批流程:如果合同约定调整价款需经发包人、设计、监理三方共同确认,那么仅有监理盖章的调差文件不符合约定程序,不能作为调价依据。
  3. 看监理授权:监理单位的权限来源于发包人的委托,若合同未明确授予监理确认材料价差的权利,仅以“投资控制”的概括权限主张监理有权调价,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4. 看合同性质:材料价款属于中标合同的核心实质性内容,若调差未通过合法程序变更中标合同,仅以单方或监理确认的文件主张调价,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因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材料费用不予调整,且调差文件未按合同约定经三方确认,监理也无明确调价授权,故法院未支持承包人的材料价差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长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集团)通过中标程序,与吉林莲某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长某集团承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莲花印象小区消防外网管道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明确约定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结算文件中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相关内容不予调整,且调整作业内容需经甲方、设计、监理三方共同确认。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长某集团起诉要求莲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中包含30余万元材料价差款,主张该部分材料为清单外新增暂估价,且已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应当计入工程总价。

争议焦点:案涉305599.20元材料价差是否应当计入工程总价款,莲某公司是否应向长某集团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观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第一,双方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材料费用不予调整,长某集团主张材料调差不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长某集团提交的招标澄清文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且即使文件真实,仅载明材料价为暂估价,未约定暂估价可据实调整,不能作为调差依据。 第三,监理单位并无调整合同价款的明确授权,长某集团以监理负有投资控制职责主张监理有权确认材料价差,依据不足。 第四,案涉调差文件未经甲方、设计、监理三方共同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未经三方确认的调整作业内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形。 第五,材料价款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长某集团在中标后主张调整材料价格,不符合法律关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的规定。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长某集团主张的材料价差款项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255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工程变更、零星维修等费用争议是常见纠纷类型,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1. 签订合同时明确调价规则: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调价触发条件(如涨幅超过一定比例)、调价流程及确认主体,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2. 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无论是材料调差、工程设计变更还是零星维修,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取得有权主体的书面确认,不能仅依赖监理单位的单方签章,更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准,避免后期举证不能。
  3. 隐蔽工程留存完整证据:对于顶管、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当做好变更确认,施工过程中留存好影像资料、验收记录,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公证或鉴定,避免后期因无法开挖勘验导致工程量无法确认。本案中涉及的62-65#楼顶管变更工程款争议,就是因承包人无法证明变更经过确认、且无法通过开挖勘验证实工程量,最终未被法院支持。
  4. 维修工程事先约定费用:若因发包人原因或合同外原因需要进行工程维修,应当事先就维修范围、费用承担、计价方式等达成书面一致后再施工,避免完工后就费用承担产生争议。本案中2019-2020年维修管网费用未获支持,核心原因就是承包人无法证明双方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过一致,且提交的支出凭证无法证明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

征和律所特别提示,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勿因“怕麻烦”“讲情面”省略书面确认流程,完整的合同履约证据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