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买卖合同约定下游窜货经销商赔2万/件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28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医药、快消等行业的区域经销模式中,上游供应商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经销商需要对下游甚至全链条的窜货、挂网销售行为承担兜底违约责任,还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那么这类“全链条兜底”的违约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法院会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2873号生效判决解答:
- 经销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对下游第三方窜货行为承担兜底违约责任”的条款合法有效。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经销商在签约时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对下游渠道的管控能力,签约后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渠道管控、及时收回窜货的义务,不得以“窜货是下游行为与己无关”为由抗辩。
- 高额违约金并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一般指超过损失的30%)的,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低;但如果违约方属于恶意违约的,其调低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以吉林某心公司的实际回购损失为基础,按照1.3倍标准调整违约金,既弥补了守约方的损失,也兼顾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吉林某心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汭医药有限公司签订《药品区域销售合同书》《购销合同》,约定江西某汭公司只能在江西省内线下销售指定批次的血脉清片,不得擅自出货给有批发资质的商业公司;如发生下游第三方窜货、挂网销售的情况,江西某汭公司需在7天内收回货物,否则视同自身窜货,每窜货1件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同时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违约时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江西某汭公司支付了5.6万元货款和2万元保证金,收到了8000盒案涉药品。但江西某汭公司在未通知吉林某心公司的情况下,收货当天就将全部药品销售给了具有批发资质的江西新某宇医药有限公司。随后该批次药品流入安徽省并出现在电商平台挂网销售,吉林某心公司先后花费241588元回购了7916盒案涉药品。
吉林某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江西某汭公司支付80万元违约金、不予退还2万元保证金。一审法院认定江西某汭公司构成违约,以实际回购差价损失185588元为基础,酌定判决江西某汭公司支付违约金241264.40元、2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兜底违约条款合法有效,江西某汭公司未履行渠道管控和货物收回义务构成违约,一审调整后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287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上游生产企业、品牌方:在签订区域经销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窜货的定义、下游窜货的兜底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保证金退还条件,同时可以约定窜货的举证规则——只要查实特定批次产品出现在约定销售区域外/挂网销售,即可推定经销商违约,避免后续举证难度。出现窜货后,要及时留存回购凭证、沟通记录、产品批号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不需要举证到产品流转的全部环节即可主张违约责任。
- 对于经销商:在签署经销合同前,要充分评估自身对下游渠道的管控能力,不要轻易签署对全链条窜货承担兜底责任的条款;如果已经签署,应当及时与下游客户签署防窜货协议,明确下游的违约责任,同时加强出货管控,避免擅自将货物销售给有批发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否则即便窜货是下游甚至三级客户导致的,自身也要先向品牌方承担违约责任。
- 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如果是守约方,要尽量举证实际损失的完整证据,包括直接的回购损失、市场秩序混乱导致的销售损失、品牌声誉损失等,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调高;如果是违约方,要注意核查对方主张的实际损失是否真实、是否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如违约金确实过高,要在诉讼中明确向法院提出调低的请求,恶意违约的除外。
- 关于证据调取申请:民事诉讼中只有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会被法院准许调取,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违约事实,违约方仅以“需要核实对方与案外人的交易真实性”为由申请调取对方与案外人的流水,一般不会被法院准许,本案中法院就是据此驳回了江西某汭公司的调取申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