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写证明替父保管16万却称未收款 保管合同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28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属间出具的书面保管证明,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保管人是否需要返还保管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2874号生效判决解答: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书面保管凭证,明确载明“收到保管款”的,原则上推定保管合同成立且已实际交付,签字人需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寄存人能够提供与保管金额基本吻合的资金来源证据(如银行现金支取记录),结合交易习惯(如老人习惯用现金、不会操作转账),可以佐证现金交付的事实,不能仅以无转账记录否定交付。
- 保管人抗辩“未收到款项”“出具证明是帮忙圆谎”的,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反证,仅凭证人证言(且证人与保管人有利害关系)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明的效力,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亲属间的保管合同同样受法律约束,寄存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保管物,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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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胡某(父亲)与胡某(女儿)系父女关系。2023年9月12日,女儿向父亲出具一份手写《证明》,明确载明“女儿胡某收到16万块钱,现保存,将来做我爸养老钱……”,女儿在《证明》上签字确认。
后父亲因打算购房,通过微信向女儿索要该笔16万元保管款,女儿拒绝返还,父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返还保管款16万元。
争议焦点
案涉手写《证明》是否合法有效?父亲要求女儿返还16万元保管款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女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父亲出具明确载明收到16万元保管款的《证明》,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父亲提交的银行现金支取记录能够证明资金来源,女儿抗辩未收到款项、出具证明是帮忙圆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二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
- 案涉《证明》内容均为女儿本人书写,明确载明收到16万元,女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其欲推翻书面内容需提供充分反证。
- 父亲提交的三次银行现金支取记录合计16万余元,与《证明》载明的16万元金额基本吻合,能够证明保管款的资金来源。
- 女儿申请出庭的证人邵某系其邻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女儿主张出具证明是帮父亲圆谎,但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女儿自述与父亲关系不好、少有来往,在此情况下甘冒返还16万元的风险帮父亲圆谎,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父亲微信索款时,女儿未否认收到款项,又无法提供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佐证其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女儿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父亲保管款160000元;驳回父亲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女儿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2874号
-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亲属间保管大额钱财,务必签订书面保管协议,明确保管金额、保管期限、返还条件、孳息归属等核心内容;无论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都要留存完整的交付凭证:现金交付的,要出具明确的收条(注明“收到保管款XX元”),转账交付的,要在转账备注中注明“保管款”,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寄存人要妥善保管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取款凭证、交易明细等;现金交付时,尽量有无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见证,或者通过录音录像记录交付过程,进一步固定交付事实。
- 保管人切勿随意签写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哪怕是直系亲属,一旦签字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出于帮忙等原因出具虚假证明的,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第三方见证等),避免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
-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原则上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如果保管人出具了明确的收到保管物的书面凭证,会推定交付事实成立,保管人如否认交付,必须提供足以推翻书面凭证的反证,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 寄存人享有任意领取权,无论双方是否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都可以随时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保管人不得拒绝;如果保管人拒绝返还,寄存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保管人转移财产。
此外需要注意: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邻居、亲友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