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干一半跑路预付款能要回多少?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29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中途跑路构成违约,在已完工程价款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的情况下,业主已支付的预付款应当返还多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296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且失联,构成根本违约,业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未完成部分的装修预付款。
其次,对于已完工程价款的认定,原则上应当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认,但如果业主已经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导致原施工方已完工程量及造价无法通过鉴定核实的,业主需要对其主张的“已完工程价款低于某一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业主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比如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挪用金额、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酌情认定应返还的预付款数额。
本案中,因赵某已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后续装修,无法对原装修公司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且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完工程仅价值2923元,故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拒不返还金额(4564元)酌定的返还款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21日,赵某与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赵某所有的长春市某小区房屋提供全屋装修服务,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30000元,工期30个自然日,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0日。合同约定第一期工程款9000元于开工前支付,对应施工内容为瓷砖、防水等项目。
合同签订当日,赵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转账支付了9000元预付款,徐某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条。后该公司进场施工,但仅完成了厨房部分墙砖铺设就停止施工,赵某多次联系徐某及公司均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9月,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徐某为骗取赵某装修款,签订合同后将部分装修款用于个人消费,拒不归还金额共计4564元,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
因房屋急需装修,赵某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剩余装修工程。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审中,因案涉房屋已完成后续施工,无法对原装修公司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酌定徐某返还赵某4564元及相应违约金,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返还607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装修公司已完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确认时,应返还的预付款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主张一审法院酌定的返还数额错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装修公司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且案涉房屋已经由赵某后续委托他人施工,已完工程造价数额无法通过造价鉴定确认。在赵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未完工程数额与一审酌定数额有较大出入的情况下,一审依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数额酌定返还款项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吉01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2966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装修前签合同要明确付款节点与对应工程量。业主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不要约定“预付款”“进场费”等模糊的付款名目,要将每一笔付款对应的具体施工内容、验收标准写清楚,比如“第一笔款30%对应水电改造、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对已完工程价值产生争议。付款时尽量支付到公司对公账户,不要直接转给法定代表人或施工人员,转账时备注清楚款项用途。
- 发现装修公司停工跑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果遇到装修公司中途停工、失联的情况,千万不要急于另行找人施工,首先要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全面的拍照、录像,最好到公证处做现场证据保全,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造价机构对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进行核算。确需赶工的,也要在完成证据保全后再进场施工,否则后续可能因无法证明已完工程价值而承担不利后果。
- 违约金约定并非越高越好。很多业主为了约束装修公司,会约定很高的违约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调低。本案中赵某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每日100元计算违约金,但未能举证证明其除资金占用利息外还有其他损失,因此法院最终调整为按LPR加计50%计算。建议业主在约定违约金时要合理,同时注意留存实际损失的证据(比如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误工证明等)。
- 一人公司可直接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装修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业主起诉时可以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业主拿到执行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