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为何败诉?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发包人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213号生效判决分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特殊的“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并非只要工程实际由其施工就可直接要求发包人付款。
首先,该规则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若为合法分包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相对性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其次,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最后,实际施工人需对发包人欠付上游工程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其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二审法院改判发包人万某不承担责任,正是因为万某已举证证明其与上游承包人刘某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万某仍欠付刘某工程款,因此丧失了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万某将长春市五某路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刘某,刘某随后将其中的采暖系统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自然人赵某,双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了单价、结算方式、质保期(一年)等内容,赵某按约支付了合同押金3000元、对讲机押金1000元。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增项,赵某完成全部施工后,与刘某派驻现场的技术员、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确认了工程量,经核算工程总价款为488893元。赵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万某、南关区某某舞厅(万某曾为该舞厅经营者)及现经营者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万某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是否应对赵某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2. 南关区某某舞厅及经营者杨某是否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刘某,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万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其一,案涉工程发包人为万某个人,工程为洗浴中心装修,与南关区某某舞厅的经营范围无关联,赵某主张该舞厅及经营者杨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其二,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万某已举证证明其与刘某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刘某亦认可无欠付,赵某无法证明万某仍欠付工程款,故万某无需承担责任;其三,赵某自认一审辩论终结前质保期尚未届满,且无证据证明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故3%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吉01民终3213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一审关于刘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赵某工程款474226.21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判项;
二、撤销一审关于万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21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若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务必提前收集发包人欠付上游承包人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双方关于欠付金额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发包人出具的欠款说明等,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同时需注意,发包人承担的是“欠付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并非连带责任,切勿错误主张。
2. 对发包人而言,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并不必然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要已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即可免责;建议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留存完整的付款凭证、结算文件,避免后续被实际施工人起诉时无法举证已付清款项。
3. 关于质保金的主张,实际施工人需注意留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交付使用的证据,明确质保期起算时间,待质保期届满后及时主张返还,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质保金无法收回。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包工程的,需区分工程用途:若工程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能需承担责任;若为经营者个人项目,与个体工商户经营无关,则个体工商户无需担责,相关方在起诉时需准确认定责任主体,避免错列被告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