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车辆必须负全责?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3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是否一定由转弯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399号生效判决分析: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则,但并非所有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的碰撞事故都一律由转弯车辆负全责。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未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责任比例。若事故现场存在施工围挡等导致视线受阻的特殊情形,直行车辆同样负有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本案中,案涉路口因施工搭设围挡导致双方视线受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负事故同等责任,并未直接适用“转弯让直行”规则认定转弯方全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5月23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超达大路由东向西直行通过光谷大街口时,与程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因事故现场路口交通监控设备失效,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新区大队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因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主张修车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0万余元。程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投保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争议焦点:交警未划分事故责任时,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车辆损失中与事故无关的费用是否应扣除。
法院观点:关于责任划分,张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未记录事故全貌,无法直接证明事故成因;案涉路口因施工搭设围挡视线受阻,双方均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关于停运损失免责,申某保险未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仍应承担停运损失、鉴定费的赔偿责任。关于车损数额,张某主张的车辆右侧翼子板维修费用300元,与本次事故左侧碰撞的事实缺乏关联性,应予扣除。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的判项,改判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赔偿张某26479.5元,驳回张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及申某保险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39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包括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否则诉讼中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不利于权益维护。
- “转弯让直行”并非绝对免责规则,直行车辆在通过施工路口、视线受阻路段时,也需尽到减速慢行、谨慎观察的义务,若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营运车辆车主主张停运损失时,应提前准备好营运资质证明、事故前6个月以上的收入流水、维修时长证明等材料,若无法举证实际收入标准,法院可能参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停运损失。
- 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应重点关注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等常见免责条款;若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可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无法举证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车辆损失关联性的认定问题,当事人主张车辆维修费用时,需证明维修项目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存在与事故碰撞部位无关的维修项目,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