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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营用个人微信进货未披露公司 欠货款算公司还是个人?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5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以个人微信向供应商采购货物且未披露公司身份,拖欠的货款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557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交易债务的主体,核心要看交易发生时债权人知晓的交易相对方是谁。如果采购方全程以个人名义沟通、对账、付款,从未向供应商披露过公司身份,哪怕货物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供应商也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对接的个人为交易相对方,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若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还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至于采购方内部是公司资金流动还是夫妻财产分配,都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外部债权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最新案例

韩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长春市某某蔬菜经销有限公司,同时经营线下蔬菜店。2023年前后,二人多次向绿园区某某猪肉摊床采购猪肉,采购沟通、对账、付款均通过个人微信、个人账户进行,从未向猪肉摊床披露过所经营的蔬菜经销公司。

2023年双方多次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5月尚欠货款80626元。后韩某与刘某离婚,猪肉摊床催要货款未果,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拖欠货款。一审中韩某辩称欠款是公司债务,自己已将公司账款全部转给刘某,不应由自己还款;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支付货款。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案涉货款属于公司债务还是韩某、刘某的个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虽然韩某、刘某共同经营蔬菜经销公司,但二人采购猪肉时均未向供应商披露过公司身份,交易全流程(订购、对账、付款)均以个人名义进行,绿园区某某猪肉摊床有理由相信买受人为韩某、刘某个人,因此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公司债务。案涉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韩某主张的公司资金流向属于股东内部事宜,与外部债权人无关,不能对抗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韩某、刘某共同向绿园区某某猪肉摊床支付货款80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韩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55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供应商的风险防范建议:交易前务必明确交易主体,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日常沟通、对账尽量对接企业对公账户、企业官方账号,避免仅与个人微信/个人账户往来;若交易时对方未披露公司身份,事后主张是公司债务的,供应商有权选择向个人或者公司主张权利,建议优先选择偿债能力更强的主体追责。
  2. 给经营公司的创业者(尤其是夫妻店)的建议:要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经营相关的采购、收款尽量走对公账户,用公司名义对外沟通,避免因财产混同导致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经营的,即便后续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3. 此外要注意,微信聊天记录、对账截图、转账记录都是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完整留存,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本案中猪肉摊床正是凭借完整的微信对账记录,才得以有效证明欠款事实和交易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