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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村集体土地提前退租要赔多少违约金?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7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村集体土地开展种植经营,因经营困难提前退租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能否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707号生效判决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本质属于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逾期支付租金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实践中法院调整违约金时,通常会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大小、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综合判定。若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法院一般会参照租金利息损失、另行出租的空置损失等标准,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违约金数额。

此外,若承租人主张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如土地)不符合约定面积或标准,需自行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承租人已按约定面积支付租金且长期未提出异议的,后续再主张面积不足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长春市九台区某村委会与某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内208.02公顷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合作社用于种植,租期3年(2023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10日),年租金为10000元/公顷,每年3月10日前支付当年租金;若合作社逾期支付流转费,超过7日后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承担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社支付了2023年、2024年租金,但均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2024年12月,合作社以经营困难、资金不足为由,向村委会发送《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告知书》,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承租2025年的土地,提前归还土地经营权。双方协商未果后,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合作社支付违约金624020元(按年租金的30%计算)。

争议焦点

  1. 合作社提前退租、逾期付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如何调整?
  3. 村委会交付的土地面积是否不足,是否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村委会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合作社逾期支付租金且提前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双方约定的每日1%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村委会主动下调至年租金的30%仍高于实际损失,结合村委会的主要损失为土地空置的租金收益损失,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未履行期间租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即25794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合作社主张村委会交付的土地面积不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此前已按约定面积支付两年租金,未提出过异议,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合作社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257944.8元,驳回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70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出租方(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人)而言:

  1.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土地面积、四至范围、交付标准、租金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不宜过高,一般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宜,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低,反而增加维权成本;
  2. 交付土地时要做好书面交接确认,让承租方签字确认土地面积、现状、附属设施等信息,避免后续承租方以面积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租金或主张违约;
  3. 若承租方提前退租,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尽快对外招租、另行流转土地),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无法向违约方主张;同时要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发函凭证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对承租方(合作社、种植经营主体)而言:

  1. 签订合同前要实地丈量土地面积、核查土地性质及权属,确认符合自身经营需求后再签字,若租赁后发现土地面积不足或不符合约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切勿等到被诉违约时才主张,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 若因经营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建议提前与出租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就退租时间、损失赔偿等达成一致,尽量降低违约成本;
  3. 诉讼中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调整请求并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事实,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整违约金标准;此外,若有独立的反诉请求(如要求返还多付租金、赔偿损失等),即使本案中未被受理,也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会影响实体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