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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撞人雇主责任险拒赔部分损失,特别约定是保险范围还是免责条款?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7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外卖骑手执行配送任务致第三人受伤,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误工费单次最高赔付90天、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不予赔付”内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约定还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单独提示说明的情况下相关约定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714号生效判决分析: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属性、法定理赔范围存在本质区别,判断相关约定的性质应当以“是否明确列入承保项目”为核心标准:

  1. 若保单首页已明确列明全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项目,未被列入的项目属于保险公司天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需保险公司额外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 若已列入承保范围的项目存在赔付标准、赔付天数的限缩约定,且保险公司已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的,该约定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具体理赔规则,不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中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本身未被列入雇主责任险的承保项目清单,误工费90天赔付限制已做加粗提示,因此相关约定均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就超出约定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骑手的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4月6日,德惠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送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张某宇,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伤行人姜某霞,交警认定张某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霞住院治疗12天,经鉴定误工12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配送公司为张某宇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明确列明第三者责任承保范围仅包含意外医疗、身故伤残、附加误工费、附加护理费、附加营养费,其中约定“误工费单次事故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该条款已做加粗处理,未列明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为承保项目。

争议焦点

配送公司主张保险合同中关于误工费限赔90天、伙食费等项目不赔的约定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全部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相关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明确约定,应当按约定理赔。

法院观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同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电子保单首页已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其中未包含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该部分不属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天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关于误工费90天的赔付约定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具体理赔规则,且已加粗提示,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配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姜某霞35727.7元,配送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15644.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714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外卖、同城配送类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切勿仅对比保费高低,应当重点审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项目清单,明确是否覆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常见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避免理赔出现大额缺口;
  2. 若保险合同中存在赔付天数限制、赔付标准低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约定,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或补充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分散风险,切勿误以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就能完全转移用工侵权风险;
  3. 投保时应当留存完整的投保流程截图、与保险业务员的沟通记录,若后续就条款性质产生争议,可作为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
  4. 骑手执行工作任务致第三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是法定的第一赔偿责任人,保险仅为风险转移的手段,建议企业完善骑手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