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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耕地被邻地杨树遮阴减产能否要求砍树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8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土地上种植的合法农田防护林对耕地造成遮阴影响,耕地权利人能否要求林木权利人砍伐树木、排除妨害并赔偿减产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805号生效判决解答:

排除妨害及侵权赔偿请求的成立,需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四项核心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针对林木遮阴类相邻纠纷,需重点从两个维度判断请求能否成立:

  1. 林木种植行为的合法性与履行可行性:若林木系合法种植且已被林业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如本案中的农田防护林),则种植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权利人无权直接要求砍伐或移走。同时,防护林、公益林等特殊林木的采伐需严格符合《森林法》规定的林龄、审批程序等要求,单纯诉请砍伐树木通常不具备现实履行可能性。
  2.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主张耕地减产损失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木遮阴与农作物减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若未能完成初步举证,法院有权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申请,相应诉请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田某海与赵某苹均为吉林省长春市某村村民。1998年,赵某苹的丈夫赵某凯与村委会签订《租赁荒山合同书》,后在与田某海家庭承包地相邻的道路两侧种植杨树。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案涉林带为长春市朝阳区农田防护林,树种为杨树,采伐需满足林龄达到31年以上过熟林、由林权人申请并经多级审批办理采伐许可证等条件。田某海认为杨树遮挡其耕地导致农作物减产,遂起诉要求赵某苹停止侵权、移走或砍伐树木恢复耕地原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林木系赵某凯1998年承包荒山后种植,种植时村委会及村民均未提出异议,至今未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赵某苹一方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案涉林带属于国家林地管理范畴的农田防护林,采伐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田某海要求砍伐或移走树木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与现实可行性。此外,田某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木遮阴与农作物减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具体损失金额,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田某海的全部诉讼请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805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相邻土地种植林木前,应主动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协商,根据树种生长高度、根系延伸范围预留合理防护距离,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从源头避免后续遮阴、养分争夺等相邻纠纷。
  2. 若发现相邻林木已对自身耕地或房屋造成遮阴、根系破坏等影响,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录像拍照、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固定证据,尤其是损害结果与林木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3. 涉及防护林、公益林等特殊性质林木的相邻纠纷,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砍伐,应先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林木性质、权属及采伐条件,符合采伐要求的可由林权人申请采伐,或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调整林带布局,再就损失部分主张民事赔偿。
  4. 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需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需先完成侵权成立的初步举证,若基础侵权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法院有权不予准许鉴定申请,当事人应优先收集侵权构成要件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