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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未完成结算手续为由拒付货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8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卖方未提交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未完成正式结算手续为由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拒绝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831号生效判决解答:

判断买卖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不能仅机械对照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还需结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双方义务完成程度、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为固定单价乘以实际供货数量,且双方已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单等文件确认了实际供货/施工数量,总价款已明确可计算,同时卖方已履行供货、安装等主要合同义务并开具了对应发票的,即便双方未签署正式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买方也不能仅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本案中,案涉电子锁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双方已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单确认了安装数量,总价款清晰明确,卖方已完成供货安装的核心义务且开具了全额发票,买方长期既不主动推进结算也不支付货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买方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8月,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与广东某某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签订《电子锁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向五金公司采购电子锁并由五金公司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暂计702576元,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为:批次锁具到货安装验收合格后付至该批次货值的30%;每批正式锁供货安装验收合格、供方提交齐全付款资料后付至该批次的80%;整体供货施工完成、通过竣工验收、供方提交齐全付款资料(含付款申请、发票、竣工技术资料、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28天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为保修款,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五金公司按约完成了228套电子锁的供货及安装义务。2023年8月17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确认安装数量为228套,每套单价714元,总价款合计162792元。2024年4月,五金公司开具了全额162792元的货款发票,地产公司于2024年末收到该发票,但始终未支付任何货款。五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货款157908.24元(总价款的97%,扣除3%保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五金公司已履行供货安装义务,地产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案涉锁具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双方已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单确认了数量,总价款明确,地产公司已收到全额发票,仅以未提交结算确认书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立,不符合常理,不予支持。因五金公司无法证明提交付款申请的具体时间,故利息自起诉之日(2025年3月10日)起算,以总价款80%即130233.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一审判决地产公司支付货款157908.24元及相应利息。

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五金公司未提交《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未完成结算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其不应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签订竣工验收移交单,对货物数量、价款均无异议,且五金公司已开具发票,地产公司主张未办理完结算手续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地产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83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卖方而言,在履行供货、安装等主合同义务后,应当及时留存验收单、移交单、沟通记录、发票送达凭证等核心证据,即便双方未签署正式结算文件,只要能证明价款计算标准明确、实际履行数量已确认,即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货款,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同时,提交付款申请、结算资料时,应当尽量通过书面签收、邮件、带已读回执的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留存送达凭证,以便后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时能明确起算时间。
  2. 对买方而言,若认为卖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明确的补正要求,积极推进结算流程,不能长期怠于履行结算协助义务,更不能以“未签结算确认书”为借口恶意拖欠货款,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不仅需要支付货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 对于涉及采购+安装类的混合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结算流程的时限,比如“买方收到卖方结算资料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价款”,避免后续因结算流程拖沓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