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8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误工费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835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从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主张误工费的权利,判断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的核心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因交通事故实际产生了收入减少的损失,而非单纯以年龄作为判定依据。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确实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的受害人,即便无法提供完整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只要有证据能够佐证其劳动收入的真实性,法院可以酌情参照当地居民服务业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2日,张某岩驾驶小型客车沿长春龙双公路行驶时,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对方乘车人张某飞受伤。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岩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飞无责任。
张某飞受伤后先后前往长春市双阳区医院、吉林大学中某联谊医院治疗,共住院16天,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等,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张某飞事发时53岁,已达到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仅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佐证其劳动收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正式工资流水。
一审法院判决承保张某岩车辆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的中国太某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飞各项损失共计238381.28元,其中包含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的误工费20124元、张某飞实际支出的护工费4680元,且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张某飞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护工费无医嘱属于自行扩大损失、案涉车辆改变非营运性质用于租赁商业险应拒赔。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飞虽达退休年龄但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实际收入,支持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有明确的鉴定意见和实际支出凭证,具备必要性;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拒赔主张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吉01民终383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需提前做好证据留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量收集用工证明、劳务协议、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内容照片等材料,哪怕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只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身存在劳动收入且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就有权主张误工费。如果无法证明具体收入标准,可以主动要求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裁判标准。
2. 护理费主张无需机械依赖医嘱:很多受害人误以为只有医嘱明确写了“需专人护理”才能主张护理费,实际上只要伤情较重(如构成伤残、多发骨折、行动受限等),或者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限意见,同时留存好护工服务协议、护理费支付凭证、发票等材料,即便没有明确的护理医嘱,法院也会支持合理的护理费支出,不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
3.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私家车主如果要将车辆用于租赁、网约车营运等非自用用途,一定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性质变更手续,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若能举证证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确实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最终赔偿责任将由车主或驾驶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