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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时外人进现场坠亡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9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呼叫物业保洁进入施工现场清理垃圾,保洁不慎从无防护的室内楼梯坠亡,总承包方、施工人员、承揽装修项目的商户、物业公司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911号生效判决解答:

  • 施工总承包方对整个施工现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仅张贴“谢绝参观”标识不足以免责,未设置必要防护、未安排现场管控的,需承担次要侵权责任;总承包方与合作方的内部免责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第三方受害人的索赔请求。
  • 主动呼叫非施工人员进入危险现场的施工人员,因先行为产生对进入人员的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未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未进行安全提醒的,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 承揽项目的定作人(如本案中的门业经销处)对事故发生无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进入施工区域、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 物业公司仅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义务,业主私人装修区域不属于其管控范围的,无需对施工区域内的事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长春某小区业主住宅由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总承包装修,装饰公司将木门安装项目承揽给长春市某门业经销处(以下简称门业经销处),门业经销处又将具体安装工作承揽给徐某。

2023年11月27日,徐某在现场施工时,呼叫小区物业保洁马某进入施工现场清理纸壳垃圾,马某取完纸壳后再次返回现场查看是否还有剩余垃圾时,从未设置防护栏、警示标识的室内楼梯处摔落至负二层当场死亡。马某的近亲属徐某华、马某甲、马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徐某、门业经销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1. 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进入业主私人装修区域,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行承担60%责任;2. 装饰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未在危险楼梯处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与警示标识,仅张贴的“本室谢绝参观”标识不足以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存在过错,承担30%次要责任;3. 徐某主动呼叫非施工人员进入危险现场,产生了对马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制止马某进入、未进行安全提示,存在过错,承担10%责任;4. 门业经销处作为定作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5. 装饰公司与门业经销处的内部免责约定属于合同相对性范畴,不能对抗受害人的侵权索赔请求。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徐某赔偿马某近亲属经济损失62251.05元,装饰公司赔偿马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86753.1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911号
  • 案由:生命权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装修施工总承包方而言:一是必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室内临边、楼梯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硬质防护栏与醒目警示标识,仅靠“谢绝参观”的贴纸无法免除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严禁非施工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三是与合作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如因合作方过错导致第三方损害的,总承包方赔偿后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作方追偿。
  • 对现场施工人员而言:一是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允许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更不得主动呼叫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处理垃圾等事务;二是如果因工作需要确需第三方人员进入现场的,必须提前告知现场管理人员,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并全程陪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 对物业从业人员而言:一是不得私自进入业主私人区域开展工作,如确需进入的,必须提前征得业主或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进入陌生施工区域时务必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二是如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除向侵权方主张侵权赔偿外,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还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