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但没收到钱也算借款成立?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9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主张债权,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法院如何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980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借人必须提供转账凭证才能胜诉。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当首先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赵某生认可5万元借条系其本人书写,虽抗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但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且其自认与崔某之间存在现金往来的交易习惯,结合崔某当时的出借能力,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赵某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崔某丽的父亲崔某与赵某生系多年朋友关系,崔某于2023年8月去世后,崔某丽作为唯一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持两张署名为赵某生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生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其中一张2007年7月4日的5万元借条系赵某生亲笔书写,另一张2007年7月25日的4万元借条经司法鉴定,并非赵某生本人签字。
赵某生抗辩:5万元借条虽为本人书写,但崔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该借条是当年准备借款时出具,后未实际用款便告知崔某销毁,因信任未收回;且案涉借款发生在2007年,至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生抗辩5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双方均认可存在现金交易的习惯,结合崔某当时的经济能力,足以认定借贷事实成立;案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崔某丽2024年首次催款,2025年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4万元借款,因借条并非赵某生书写,法院不予支持,对应鉴定费由崔某丽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崔某丽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计算);驳回崔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98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人而言,尽量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交付借款,转账时备注“借款”,并妥善留存转账凭证。若确需现金交付,应当让借款人在借条中明确注明“今已收到现金借款XX元”,同时留存自身取现凭证、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避免日后就借款交付产生争议。
- 对于借款人而言,若出具借条后未实际收到借款,务必及时收回借条原件,或者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的借条作废声明,切勿因碍于情面或疏忽大意不处理,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若借条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并留存好催款记录、对方承诺还款的证据等,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