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全新商品车蹭坏了要赔贬值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9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的全新商品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托运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应当赔偿的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994号生效判决解答:车辆贬值损失并非一律不予支持,需结合案件性质、货物属性、损失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若运输的货物为尚未出售的全新商品车,因运输过程中受损导致车辆维修后市场价值降低的,该贬值损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货物毁损”范畴,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车辆为待售商品新车,本身具有“全新未使用”的商品属性,即使经过修复,也会因存在维修记录而无法按照新车价格销售,实际价值贬损客观存在,且有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佐证损失金额,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托运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案外人赵某峰委托长春市某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弘公司)承运一台未上牌的全新腾势牌商品车,新车指导价359800元。某弘公司随后将该车辆委托房某实际运输,运输路线为黑龙江哈尔滨至辽宁沈阳,双方签订了书面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装车时房某需确认车辆数量、外观及内部物品,如有异议需双方备注说明,否则车辆伤痕、物品丢失等损失由房某全额赔偿;因运输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房某承担。运输过程中,案涉车辆发生剐蹭受损,某弘公司赔偿了托运人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并委托公估机构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5980元,支付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因协商未果,某弘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房某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观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案涉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某主张合同系为保险理赔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第二,房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交付时已存在损伤,且其在微信群中认可运输车辆剐蹭的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查验义务,应认定车辆受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房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案涉车辆为待售商品新车,修复后仍会因维修记录导致市场价值降低,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且鉴定程序合法、金额合理,应予支持。第四,合同中关于装车查验、损失赔偿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加重承运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
驳回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房某需向某弘公司支付车辆贬值损失3598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房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994号
-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运人在承接高价值易损货物(如商品车、精密仪器等)运输业务时,务必在装车前对货物外观、质量进行全面查验,留存好照片、视频、书面交接记录等证据,如发现货物已有损坏,一定要当场提出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备注,切勿口头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毁损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贬值损失、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同时要妥善保管货物交付时完好的证据(如出厂检验记录、装车前的全景照片/视频、双方签字的交接单等),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困难。
- 车辆贬值损失的支持具有严格条件:一般仅适用于全新商品车、准新车(通常指购买不满1年、行驶里程较低的车辆),或者损坏部位涉及车辆核心结构、严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情况,且需要提供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个体承运人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建议购买足额的货物运输保险,明确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包含贬值损失等,以分散经营风险;切勿为了帮助托运人骗取保险理赔而补签合同、作虚假陈述,否则可能涉嫌保险诈骗,承担刑事责任。
- 对于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物流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