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保本委托投资协议没收到钱也要还款?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41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行为人在保本投资协议上签字但未直接收取借款,能否以未收到借款、无借贷合意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签署空白合同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4152号生效判决分析:
- 第一,协议性质的认定核心是是否共担风险:若协议约定出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即便名为“投资协议”,本质也属于民间借贷协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则认定各方权利义务。
- 第二,合同签字方不得以未直接收款对抗出借人:若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的交付方式(如指定交付给第三方),出借人按照约定交付款项后,即完成了出借义务,其他签字的还款义务方不得以未直接收到借款、与出借人不认识为由主张无借贷合意,内部款项分配问题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 第三,空白合同签字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前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若主张签署时为空白合同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签字视为对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可,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张某玮与乔某峰合伙承包长春合隆学府上城2期部分工程。同年6月10日,徐某鹏、张某玮、乔某峰三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徐某鹏出资25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工程停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由张某玮、乔某峰返还本金及固定收益,出资款直接交付给张某玮。协议签订当日,徐某鹏通过现金交付15万元、转账交付10万元的方式足额向张某玮支付了25万元。2021年8月案涉工程停工后,徐某鹏多次索要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乔某峰、张某玮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乔某峰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委托投资协议》属于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2. 乔某峰能否以未直接收到借款、签署的是空白合同为由免除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徐某鹏不承担经营风险,到期可收回本金及固定收益,不具有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特征,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乔某峰主张签署的是空白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签字行为负责;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款交付给张某玮,徐某鹏已提交取款、转账凭证证明交付事实,张某玮亦认可收到款项且用于案涉工程,故徐某鹏已完成出借义务,乔某峰作为合同约定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驳回乔某峰的上诉,维持原判:乔某峰、张某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徐某鹏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违约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吉01民终415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签署任何商事协议前务必仔细核对全部条款,绝对不要签署空白合同,即便对方口头承诺后续补填内容,也需在所有条款填写完整、核对无误后再签字捺印,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 2. 签订投资类协议时需明确性质:若您是出资方,想要保本保收益的,建议直接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若您是接受投资方,想要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需在协议中明确风险分担、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则,避免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而需提前还本付息。
- 3. 民间借贷中约定指定收款方的,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款项,并留存好转账记录、收条、取款凭证等交付证据;借款人内部对款项的分配、使用约定,不得对抗出借人,若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另行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方追偿。
- 4.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诉讼抗辩,法院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交付凭证、款项流向等事实,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交付证据的才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本案中徐某鹏提交了完整的交付凭证、张某玮提交了款项使用记录,因此虚假诉讼的抗辩未被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