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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遇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能以司机负次责为由按比例赔付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42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为由,主张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保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423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责任保险的赔付应当严格以保险合同约定为核心依据,保险公司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必须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若合同无相关约定,保险公司仅以驾驶员负事故责任为由要求按比例赔付的,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保险赔偿限额,若保险单中已经明确载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当优先适用保险单的约定,只有在保险单未载明限额的情况下,才适用保险条款中的默认限额标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约定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为80万元,且无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条款约定,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80万元保险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丁某是案涉出租车的所有人,将车辆承包给马某(驾驶员)运营,该车在阳某保险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保险单明确载明每座赔偿限额80万元。2023年10月,马某驾驶该车运营时与杨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马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的近亲属(父亲马某、母亲邱某、儿子马某、妻子张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80万元。

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能否以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为由,仅按3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2. 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80万元还是条款默认的20万元?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但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无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明确约定,其主张按30%比例赔付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其次,案涉保险单明确载明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为80万元,不符合附加险条款中“保险单未载明赔偿限额时适用默认20万限额”的适用条件,故赔偿限额应当以保险单约定的80万元为准。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险限额内赔偿马某近亲属8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4232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投保人投保责任保险及各类附加险时,务必仔细核对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限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不要仅依赖保险业务员的口头说明或格式条款的默认规则,保险单作为双方确认的合同凭证,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中的默认约定。第二,保险公司若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保险金,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且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三,遇到保险理赔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先完整梳理投保材料(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缴费凭证等),不要轻信保险公司的单方拒赔或少赔理由,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保险纠纷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最初将案由认定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核正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但案由的调整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实体认定,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约履行赔付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