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信用卡给朋友套现没写借条能算民间借贷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42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个人名下信用卡给他人套现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无明确借贷合意的,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对方偿还信用卡欠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4295号生效判决分析: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定成立要件有两项,一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两项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均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虽然史某渤的信用卡由董某青持有并套现使用,但董某青已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套现款项用于合伙项目且存在多笔往来转账,该抗辩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史某渤无法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信用卡套现款项达成过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未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了史某渤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信用卡套现本质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即便双方存在明确借贷合意,该民间借贷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出借人不仅无法主张约定利息,还需自行承担信用卡逾期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及征信受损的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史某渤与董某青系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合伙经营洗衣店。2022年8月起,史某渤先后将自己名下7家银行的信用卡交付董某青,由董某青通过POS机套现使用。董某青陆续偿还信用卡欠款至2024年3月,后因合伙经营不善停止还款,导致部分信用卡产生逾期。史某渤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董某青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史某渤与董某青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项要件。董某青抗议案涉套现款项用于双方合伙的洗衣店经营,且提交了向史某渤转账的记录,史某渤也认可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且尚未清算,该抗辩具有高度盖然性。史某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史某渤的全部诉讼请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史某渤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429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严禁出借个人信用卡给他人套现使用。信用卡套现本身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轻则被银行封卡降额、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
- 民间借贷务必留存明确的借贷合意证据。若确实需要向他人出借款项,无论双方关系多好,都应当签订书面借条,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核心要素,避免与合伙款、赠与、代付款等其他性质的款项混同。尤其是双方存在生意往来、合伙关系的,务必单独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区分借款与其他往来款项。
- 选错案由可能导致维权失败。本案中史某渤虽然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败诉,但并不意味着其权利完全无法救济:如果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确实用于合伙经营、董某青存在侵占合伙财产或者未按约定承担合伙亏损的情形,可以整理相关证据另行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通过合伙清算的方式主张权利。
- 切勿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出借款项。即使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无法主张双方约定的利息,还需要自行承担信用卡逾期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损失,风险极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