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请护工花了钱,护理费能按实际支出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43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佣护工,实际支出的护工费高于当地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的,能否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赔付护理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4318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护理费的认定并非一律按照当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是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情况、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实际雇佣了护工,且有正式的护理合同、护理费发票、转账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同时赔偿义务人无法举证证明该护理费标准明显超过当地同级别护理的正常劳务报酬的,法院会支持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计算对应期限的护理费;剩余护理期限没有实际护工支出证据的,再按照当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本案中褚某兰主张的28天护工费有完整的证据链,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费用过高,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其按实际支出计算该部分护理费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28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长春市自由大路与行人褚某兰发生碰撞,造成褚某兰多处骨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褚某兰无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褚某兰先后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国康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褚某兰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一审法院按照吉林省居民服务业日均167.7元的标准,判决90天护理费合计15093元。褚某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受伤后前28天雇佣了专业护工,实际支出护理费9240元,有护理合同、发票、转账记录为证,要求改判护理费总额为19637.4元(28天实际支出9240元+剩余62天按167.7元/天计算)。
争议焦点
受害人实际雇佣护工并支付了高于当地服务业平均工资的护理费,能否按实际支出金额获得赔偿?
法院观点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褚某兰举证证明了其28天实际雇佣护工并支出了9240元护理费,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护理费标准明显超过长春地区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因此对褚某兰主张的该部分实际支出应予支持,剩余62天护理费仍按167.7元/天的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维持一审判决中王某赔偿褚某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3205.1元的判项;
-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褚某兰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19637.4元、交通费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残疾赔偿金31502.52元,合计77029.92元;
- 驳回褚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431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伤后如需雇佣护工,尽量选择正规的家政服务、护理服务公司,签订书面的护理服务合同,明确护理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选择无资质的私人护工,否则后续索赔时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按实际支出获赔。
2. 护理费的支付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支付,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同时要求护理机构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妥善保管好转账记录、发票、护理合同、护工身份证明、护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这些都是主张护理费的核心证据。
3. 如果保险公司或侵权方提出“护理费只能按当地平均工资赔”的说法,不要轻易认可,只要你的护工费支出是合理的、有完整证据支撑的,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按实际支出赔付。
4. 除了护理费之外,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也都需要对应的证据支撑,比如医疗费要保留好病历、发票、费用清单,营养费最好有医嘱或鉴定意见明确营养期限和标准,交通费要留存好对应时间的票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索赔金额缩水。
5. 另外提醒大家,本案中褚某兰两处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支持了7000元,符合吉林省地区的裁判标准;鉴定费因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最终由侵权人王某承担,这些都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常见裁判规则,当事人可以参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