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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环卫工投保雇主责任险,环卫工开电动三轮车出事被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43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为从事环卫工作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后,雇员驾驶环卫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身故,交警认定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雇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赔付是否需要扣除第三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433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与禁止反言规则。若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经明确知晓投保雇员驾驶的环卫车辆为电瓶车、无需对应驾驶证件,仍然接受投保、收取保费并将“无需提供驾驶证”纳入保单特别约定的,属于保险人对“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预先放弃,不得在理赔阶段再以雇员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主张免责。 其次,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责任保险,赔付规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雇员死亡按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定额赔付,且未约定“扣除第三方侵权赔偿”的差额补偿规则的,雇员家属从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的侵权赔偿,与雇主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理赔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得要求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扣除第三方赔偿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限额足额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吉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为其雇佣的环卫工作人员,向中国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约定人身伤亡责任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保单特别约定明确:环卫工人在驾驶或乘坐环卫车辆出险理赔时,可以不提供驾驶证证明(环卫车辆都是电瓶车,不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无相关证件)。

2024年1月25日,雇员王某峰驾驶环卫电动三轮车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王某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与王某峰家属达成和解,实际支付赔偿款50万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两项:一是保险公司能否以王某峰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二是雇主责任险赔付是否应当扣除王某峰家属从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的赔偿款。

法院观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保单特别约定已明确载明保险公司自认环卫车辆为电瓶车、驾驶人员无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在明知该情形的情况下仍接受投保、收取保费,依据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再以王某峰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拒赔。第二,案涉雇主责任险条款明确约定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双方未约定差额补偿规则,某建设工程公司已实际向王某峰家属赔付50万元,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足额赔付。

裁判结果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4336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企业为特殊岗位(如环卫、外卖、快递等)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当在投保阶段主动向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岗位的工作性质、使用车辆属性、雇员资质情况,优先将相关免责例外、赔付规则等核心约定写入保单特别约定,避免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通用免责条款拒赔。 第二,若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理由拒赔时,企业应当首先核查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明知相关资质缺失、车辆属性等情况,若存在保险公司明知仍承保的情形,可依据禁止反言原则主张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无需受通用免责条款的约束。 第三,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第三方侵权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差额赔付规则,否则企业在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第三方侵权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企业在维权时可一并主张上述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