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项目所在地诉讼解决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吉林市(2025)吉02民辖终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中约定“项目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是否属于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2民辖终4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二是约定的管辖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三是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在定制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系书面形式作出;案涉项目为合同核心履行标的,项目所在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此外,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的抗辩,法院在管辖审查阶段会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原告的诉请基于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返还条款,因此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而非不当得利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置业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制合同》,约定定制项目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某地块,同时约定“合同纠纷如协商不一致,则选择项目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后双方因增值税款返还问题产生争议,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置业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款项。
某某置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1. 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2. “项目所在地诉讼解决”的约定不属于有效管辖协议;3. 其主要办事机构已迁至长春市南关区,请求将案件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某某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请基于双方定制合同中关于增值税预缴的约定,且原告在一审中亦按照合同纠纷提出答辩意见,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其次,定制合同约定的“项目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条款明确、具体,项目所在地为合同核心履行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管辖约定。最后,根据合同记载,案涉项目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2民辖终4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同时,管辖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建议直接约定明确的法院全称(如“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管辖”),避免使用“项目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减少管辖异议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维权拖延。
- 提起诉讼时,应准确梳理请求权基础,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避免因案由定性争议导致管辖程序反复,影响案件推进效率。
- 法人实际办事机构与工商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若主张以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需举证证明相对人明知该实际地址,否则法院仍会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建议企业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避免不必要的管辖争议。
- 管辖异议阶段法院仅作形式审查,通常根据原告诉请及表面证据确定法律关系性质,不会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当事人应围绕管辖的程序要件提交证据,无需过多陈述实体争议内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