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脚手架断裂致工人受伤能向出租人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吉林市(2025)吉02民终14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的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因挂钩断裂导致工人受伤,承租人能否以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2民终1420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的违约赔偿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损害是因租赁物质量问题直接导致。本案中法院未支持承租人的赔偿请求,主要基于以下核心逻辑:
- 第一,承租人自行取回、自行安装租赁物,接收时未对脚手架的外观、构件质量提出异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出租人交付的脚手架在出租时就存在质量缺陷。
- 第二,脚手架属于可重复周转使用的建筑设备,挂钩断裂的成因具有多样性,既可能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也可能是搭设不规范、使用不当、后期维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
- 第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工人站立在脚手架铁板边缘,导致受力不均,属于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规范使用的情形,承租人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 第四,关于一审未准许质量鉴定的问题,因事故成因复杂,且承租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鉴定基础存在瑕疵,一审法院未准许鉴定并无程序违法之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8月2日,蛟河市某五金商店(承租方)与蛟河市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出租方)签订《某脚手架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脚手架、铁板等设备,五金商店自行取回租赁物并自行安装使用。租赁期间,五金商店雇佣的工人刘某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跳板挂钩断裂从脚手架上掉落受伤。后五金商店与刘某达成调解,共计赔偿刘某164430元。2023年9月8日,五金商店将租赁物返还租赁部,双方结算租金后解除合同。
一审审理:五金商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租赁部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损失165118元。一审法院认为,五金商店自行占有、使用脚手架期间,工人站在脚手架铁板边缘导致受力不均挂钩断裂,属于不当使用租赁物,故判决驳回五金商店的赔偿请求。
二审审理:五金商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脚手架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未准许质量鉴定程序违法。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脚手架是多次重复使用的建筑设备,事故发生存在多因一果情形,五金店自行取回安装未提质量异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未准许鉴定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2民终1420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人收租时务必做好质量核验:租赁建筑施工设备(尤其是脚手架、塔吊这类涉及安全的设备)时,要在交付现场逐一检查构件是否有裂纹、变形、锈蚀、开焊等问题,核对产品合格证明、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当场提出并留存书面异议、照片视频等证据,切勿直接拉走使用,否则后续很难证明质量问题是出租时就存在的。
- 严格按照规范使用租赁物:建筑施工设备的使用要符合操作规程,高空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因使用不当被认定为自身责任。尤其是脚手架这类设备,严禁超载、违规站立在边缘等危险操作。
-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果因租赁物故障发生事故,要立即停止使用,保护好现场,对故障部位、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申请公证或第三方机构检测,同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到场核实,千万不要擅自返还租赁物或自行修复,否则会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出租人要尽到维护保养义务:作为建筑设备出租方,应当定期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设备台账,留存维护记录、合格证明等材料,确保出租的设备符合安全使用标准,避免因无法证明设备合格而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