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合作政府采购项目签合伙协议被驳回起诉?征和律所结合吉林市(2025)吉02民终14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针对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自然人与企业签订分工明确的合伙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完成项目、分配利润,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招投标情形时,能否直接以“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2民终1450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涉政府采购的合伙协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是否合法有效,核心标准是两个:一是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二是是否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存在破坏招投标公开公平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并非仅约定“提供中标信息收取中介费”,而是明确约定了全流程的分工(比如一方负责招标准备、回款跟进,另一方负责资质提供、供货安装等),且整个政府采购招投标流程完全公开合规,无证据存在暗箱操作、串标等违法情形的,该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因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得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真实案例
乔某与吉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针对吉林某政府采购办公家具项目开展合作:乔某负责项目洽谈、招标准备、回款跟进等工作,吉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以自身资质参与投标、供货安装、售后服务等,项目回款后按约定分配利润。
项目中标并完成供货后,双方因利润分成产生争议,乔某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吉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8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招标信息自行投标,《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实际属于信息费/中介费性质,违反招投标公平公开原则、扰乱社会秩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乔某的起诉。
乔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乔某不仅参与了前期招标准备工作,还实际参与了项目后续催款、诉讼协助等全流程工作,案涉招投标流程完全公开合规,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争议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最终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2民终1450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涉招投标项目的合作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双方的全流程分工、具体权利义务,避免仅约定“提供中标信息、协助中标”等模糊表述,防止被认定为违法中介费用;建议将前期准备、中标后履行、回款跟进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逐一列明,明确双方责任边界。
- 所有合作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务必全程保留招投标公开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官方公示信息等证据,确保整个招投标流程合规可查,避免被认定为存在暗箱操作、串标等违法情形。
- 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要留存所有参与工作的证据,包括沟通记录、起草的文件、现场工作照片、转账凭证、差旅记录等,证明自身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非仅提供信息,避免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 若一审被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要轻易放弃,可针对核心争议点补充搜集证据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有权纠正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此外,本案后续实体审理还将涉及《合作协议》上手写修改内容的效力、孙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利润分成的具体核算标准等争议,当事人可提前准备对应证据应对后续诉讼程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