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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登记在亲戚名下继承人能否主张份额?征和律所结合辽源(2025)吉04民终2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继承人能否直接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主张该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并享有相应继承份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4民终28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权利推定效力。除有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登记内容外,应当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不动产所有权人。

第二,继承人主张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能够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对该不动产的权利来源享有合法权益;二是能够证明案涉不动产系被继承人遗产的转化形式,且登记权利人无合法取得该财产的依据。

第三,当财产权属争议涉及遗产继承与物权确认竞合时,若遗产范围尚未通过法定程序厘清,继承人应当优先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列为当事人,在继承案件中一并查明遗产范围、继承顺序与份额,而非直接针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单独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本案中,案涉安置房已依法登记在姜某名下,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王某虽主张房屋来源于父母遗留的无照房拆迁,但此前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在此情况下王某直接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要求享有份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王某(父)、李某(母)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本案上诉人)。李某于2002年去世,王某于2009年9月去世。长女王某3与姜某(本案被上诉人)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姜某1,王某3于2018年去世。

2009年9月,辽源经济开发区棚改指挥部与姜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姜某居住的面积为40.26平方米的无产权证照独立住宅进行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其中与原住房相等面积40.26平方米需交纳结构差价款12078元,就近上靠至45平方米需交纳购房款3555元,合计15633元,姜某已全额交纳上述款项。

案涉安置房位于辽源市龙山区桂枫园B区2号楼505室,建筑面积45.62平方米,于2019年9月11日登记在姜某名下,为单独所有。

2023年9月,王某曾以继承纠纷为由将王某1、王某2、姜某1诉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两套房产,法院追加姜某为共同原告。该案经一审、二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李某的遗产,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释明王某取得相应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后王某以物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中40.26平方米属于王某、李某的继承人共有,其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为姜某,姜某系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不属于遗嘱财产范围,王某享有的遗嘱财产份额不能及于姜某的房屋。案涉房屋是否由遗嘱内无照房屋拆迁而来、姜某取得房屋是否侵占王某继承遗产份额,应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解决,王某对姜某单独所有的房屋请求确认份额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4民终282号
  • 案由: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物权确认之诉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主张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遗产的,需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建房审批手续、购房出资凭证、拆迁安置时的权益归属证明等,仅凭亲属证言或口头陈述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 案由选择直接影响诉讼结果。若争议财产涉及遗产范围认定,优先选择继承纠纷案由更为适宜,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查明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继承份额等问题,避免因拆分诉讼导致的诉累和裁判冲突。
  3. 及时留存证据,注意诉讼时效。对于涉及拆迁安置的历史遗留纠纷,当事人应妥善保管拆迁公告、安置协议、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原始证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4. 登记错误可同步主张救济。若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存在错误,可在民事诉讼的同时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从根本上解决权属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