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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不动产权证的车库被占用能要求腾退吗?征和律所结合辽源(2025)吉04民终3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办了不动产权证书的车库被他人占用,所有权人起诉要求排除妨害、腾退车库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占有人以在先抵债、实际占有多年为由提出抗辩的,能否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4民终309号生效判决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否则登记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财产、排除妨害。

占有人以“在先抵债、实际占有”为由抗辩的,需要明确: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哪怕协议合法有效,也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更不能对抗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哪怕你早几年就拿到了房屋、实际居住多年,只要没办理过户登记,原产权人把房屋卖给他人并且完成过户的,你就不能再以“在先抵债”为由拒绝腾房,只能找原产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另外,民事诉讼中有“禁止反言”原则,如果当事人在之前的诉讼或者庭审中已经明确承认了某一事实(比如承认自己占有使用房屋),后续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改口后的说法,仍会按照此前自认的事实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案涉车库位于吉林省东辽县某小区,原产权人为李某。李某因拖欠东辽县某筑路材料厂石料款,将案涉车库抵顶给该厂;东辽县某筑路材料厂又因拖欠倪某父亲的工资,将车库抵顶给倪某父亲,双方约定将车库登记在倪某名下。2024年8月,倪某在李某的协助下,依法办理了案涉车库的不动产权证书。

倪某拿到产权证后发现,王某、左某长期占用案涉车库,多次协商要求腾退未果,遂将二人起诉至东辽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停止侵害、腾退车库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

王某、左某抗辩称:案涉车库早在2017年就被李某抵给了王某的孙子李某某的爷爷(已去世),他们是基于合法的抵债关系占有车库,属于有权占有;倪某明知车库已经抵债还和李某串通办理过户,买卖合同是虚假的,倪某不是善意取得,不享有所有权;左某早就已经搬离了车库,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他们已经起诉李某要求确认抵债协议有效,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等那个案子判完再处理。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已经依法取得案涉车库的不动产权证书,是车库的合法所有权人;王某在之前的另案庭审中已经自认替孙子管理车库、左某长期使用车库,二人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腾退,构成侵权;李某和李某某之间的抵债协议效力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不管结果如何,都不能对抗已经生效的物权登记,本案不需要中止审理。

王某、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通过连环抵债的方式取得案涉车库,并且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王某、左某主张买卖合同虚假、倪某恶意串通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王某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自认占有使用车库,二审中又改口否认,违反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其占有车库没有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构成侵权;抵债协议属于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效力,本案不需要中止审理。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左某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4民终309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取得不动产务必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无论是通过买卖、抵债、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车库等不动产,都要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是享有所有权的法定凭证,仅持有买卖合同、抵债协议等债权凭证,哪怕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也不能对抗已完成过户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2. 抵债拿房要警惕“一物二卖”风险:通过抵债方式取得不动产的,要第一时间核实产权状况(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其他权利人等),并尽快协同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暂时无法过户的,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必要时可办理预告登记,防止原产权人恶意处置财产。
  3. 不动产被侵占要及时固定证据:发现自己的房屋、车库被他人占用的,要及时收集两类证据:一是自身享有所有权的证据(不动产权证、过户记录、合法取得的依据等);二是对方侵占的证据(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对方自认的庭审笔录等)。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4. 诉讼中要遵守诚信原则,禁止反言:民事诉讼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庭审、调解过程中自认的事实,后续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随意推翻。虚假陈述不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甚至面临处罚。
  5. 主张占用费需提供相应证据:要求对方支付占用期间费用的,需举证两个事实:一是曾明确要求对方腾退而对方拒不配合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二是占用费标准的依据(如同地段同面积不动产的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等)。缺乏证据的该项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