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仅靠增值税发票能认定全部供货金额吗?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再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就能认定全部供货总额吗?如果有送货单、对账单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供货量与发票不一致,法院会怎么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再10号生效判决分析:增值税发票本质是交易双方的税务结算凭证,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往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实际供货数量、总货款金额的唯一依据。如果出卖人能够提供有买受人方有权签字人确认的供货单、对账单、剩余货物的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实际供货金额高于已开具发票金额的,法院会按照实际供货金额认定欠付货款。
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依据供方已经开具的2张增值税发票认定总货款,未采信供方提交的有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的供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再审法院结合完整证据链改判支持全额货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认定规则。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松原某混凝土公司(供方)与长春某工程公司(需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承建的松原市铁西棚改项目供应不同型号的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为2022年12月31日结算总货款的80%,2023年7月31日结清全部货款,违约方需支付总价款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供方自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陆续供货,先按照80%的货款金额开具了合计1506777.58元的增值税发票,剩余20%货款因需方未按时付款暂未开具。后需方一直拖欠货款,供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74506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供货总金额应当如何认定?仅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认定总货款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供方提交的4张增值税发票(含再审阶段提交的剩余货款发票)、有需方工作人员赵某乙签字的对账单、315张供货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需方在2022年5月19日至10月30日期间共购买混凝土4635立方米,总货款为1745060元。需方虽对货款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仅以部分增值税发票认定总货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1. 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3)吉07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
2. 长春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松原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745060元,并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45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3. 长春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松原某混凝土公司违约金87253元;
4. 一审、再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长春某工程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再1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卖人来说,切勿仅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明供货事实的唯一证据,一定要留存完整的履约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送货单(需由合同约定的有权收货人员签字,若未约定收货人,要留存对方认可该签字人员身份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过往结算的签字记录等)、对账单(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若只有工作人员签字,要同步留存该人员的授权凭证)、沟通供货/对账的微信/邮件记录等,避免出现“开票少、供货多”时无法举证的情况。
- 对买受人来说,如果对供货数量、质量、金额有异议,一定要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并留存送达凭证,不能仅以口头抗辩为由拒绝付款,否则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反驳证据的,法院会采信出卖人的证据链,判决买受人支付全额货款。
- 关于合同主体的认定: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本案中刘某作为需方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签订合同时核实对方代理人的授权、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是避免后续主体纠纷的关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