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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私自加利息约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再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条中,出借人单方添加的利息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再1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利息约定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借条上的利息内容是出借人单方自行添加,借款人对此不予认可,且出借人无法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利息标准达成合意的,应当认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期内的利息。

其次,即便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仍有权主张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借贷关系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案件,逾期利息需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需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此外,因出借人自身未能妥善保管证据导致前期诉讼败诉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属于出借人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借款人承担。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1997年10月30日,董某甲、陈某向韩某借款1050元,约定1998年10月还款,由董某甲执笔书写借条并出具给韩某。后韩某自行在借条上添加了“按月利3.6%算息”的内容,董某甲、陈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1998年韩某曾就该笔借款起诉,因未能提供借条原件被法院驳回起诉,诉讼费、上诉费均由韩某自行承担。2023年韩某找到借条原件后,再次向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再审判决董某甲、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050元,并分段支付逾期利息(1998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LPR计算),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一审再审判决,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按照月利3.6%计算利息,并要求董某甲、陈某承担此前诉讼的诉讼费、误工费、车费等损失。松原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韩某主张的利息约定系其单方添加,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应视为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此前诉讼的相关损失系韩某自身证据不足导致,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再1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借条书写需规范,利息、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核心条款必须由双方共同确认,修改或添加内容处应当由双方签字捺印,避免单方添加导致条款无效。出借人务必妥善保管借条原件,证据缺失不仅可能导致败诉,还需自行承担诉讼产生的各项成本。
  2.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借期内出借人无权主张利息,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依法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对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借贷案件,需注意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计算分界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避免主张过高利息得不到支持。
  3.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原审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新增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审理,维权时需在一审阶段明确全部诉讼请求,避免遗漏权益主张。
  4.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要约定利息,需明确约定利率标准,且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仅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将视为没有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