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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投保人投保资料造假能直接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终10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当初投保时提供了虚假的行驶证、购车发票等资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直接拒绝赔偿受害人损失,这种拒赔理由合法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终1014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直接拒赔的理由不合法,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就算投保人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能跳过程序直接拒赔,必须先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如果保险公司从未正式解除过保险合同,就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从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当天起,超过30天不行使就会自动消灭;如果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再也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必须承担赔付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主张“投保资料造假导致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投保时的虚假告知行为属于可解除的情形,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且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承保时本身就负有审核投保资料真实性的义务,不能收了保费后出险才拿资料造假作为拒赔借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最新案例

2023年9月10日,李某驾驶吉J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某路口与许某所有的吉JHO****号重型吊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是车主王某雇佣的司机,案涉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同时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荆门支公司”)投保了保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许某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及停运损失。一审中经法院委托,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公估意见,认定吊车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共计79450元,许某支出鉴定费7000元。财险荆门支公司抗辩称,投保人投保时提供了虚假的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财险荆门支公司赔偿许某车辆损失77450元(扣除交强险已赔2000元)及鉴定费7000元,驳回停运损失请求。财险荆门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财险荆门支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投保时提供虚假资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直接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财险荆门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行为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其次,财险荆门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知道解除事由后的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最后,财险荆门支公司主张投保材料造假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财险荆门支公司应当对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财险荆门支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终101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资料造假”为由拒赔,不要轻易妥协,可以先核实两个关键点:一是保险公司有没有正式发出过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二是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如果保险公司从未解除过合同直接拒赔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对车主、投保人来说,投保时一定要如实提供车辆相关资料,避免因小失大;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要积极抗辩,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承保时履行了明确的询问义务(没询问的事项无需主动告知)、是否在知道解除事由后30天内行使了解除权、合同成立是否已经超过2年,这些都是常见的核心抗辩要点。
  3. 对保险公司来说,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当尽到对投保资料的审核义务,不能只收保费不做实质审核;如果发现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要及时在法定30天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会支持。

此外,本案中许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未获法院支持,原因是其车辆登记为非营运性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存在停运损失。征和律所提醒,如果是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一定要提前准备好营运资质、停运时长证明、过往营收流水等完整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