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开收割机受伤算劳务还是承揽?责任怎么分?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终8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人开自家收割机收玉米,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双方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终870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普通人容易混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二者的赔偿责任规则差异很大,核心判断标准可以总结为三点:一是劳动工具、生产资料由谁提供;二是提供劳务一方是否需要接受对方的指挥管理;三是报酬是按劳动时间结算,还是按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结算。
本案中,玉米收割机由雇主王某提供,张某仅负责按照王某的指示完成指定农田的收割作业,按天领取固定工资,劳动产生的收益全部归王某所有,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不属于承揽关系。
至于责任划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接受劳务的一方如果未尽到资质审查、安全保障等义务,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自身存在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等过错,也要自行承担对应比例的责任。本案中王某明知张某没有收割机驾驶证仍雇佣,存在选任过错;张某无证上岗,且在设备故障排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自身也有明显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18日,王某雇佣张某驾驶其所有的玉米收割机进行收割作业,双方约定日工资400元,收割机由王某提供。当日晚6点,张某驾驶收割机作业时设备突发故障停止行驶,张某下车观察过程中,手按轮胎时不慎滑入皮带,导致左手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左手第五掌骨头开放粉碎性骨折、左手小指神经碾挫伤等伤情。
经司法鉴定,张某此次损伤的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各项损失共计42498.1元。王某已为张某垫付住院费2000元。因赔偿协商不成,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按照王某的指示提供驾驶劳务,劳动工具由王某提供,劳动成果归王某享有,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王某作为收割机所有人,未尽到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张某未取得收割机驾驶证即上岗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张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某需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249.85元(总损失的50%扣除已垫付的2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终870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工前先明确法律关系:如果个人或经营主体想和对方成立承揽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承揽人自带工具、自主安排工作进度、交付合格成果后结算报酬”等核心条款,避免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承担远超预期的赔偿责任。
- 雇主务必严格审查资质:雇佣人员从事需要资质的作业(如农业机械驾驶、电工作业、高空作业、焊接作业等)时,一定要严格核查对方的资格证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更不能明知对方无证仍雇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选任过错的责任无法免除。
- 劳务人员要绷紧安全弦:提供劳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不要违规冒险作业。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的,自己也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并非“只要在干活受伤就全由雇主赔”,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 农业机械需持证上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考取相应驾驶证才能上岗,无证驾驶不仅要承担民事过错责任,还可能面临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千万不能大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